索引号 | 11330902737759839Y/2022-66572 | ||
组配分类 | 人大建议议案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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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琪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玻璃门向外开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及的,在定海城区各城市道路上沿街店铺玻璃门外开现象非常普遍,店铺外开门行为不但有侵占公共空间嫌疑,而且影响道路通行秩序。但是,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沿路建筑物向外开门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整治处理此类行为已超出我局的执法管理范围。 另外,根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要求,外开玻璃门上的警示标签等张贴物被认定为乱张贴行为,创城期间关于玻璃外开门上的张贴物已被全面清理。针对您提出的集中整治玻璃门向外开现象建议,我局也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规范落实: 一、加强源头引导宣传。近年来,我局一直采取事前提醒的方式,在办理店铺门面装修等相关审批许可时,以及在日常巡查管理过程中,宣传玻璃门外开存在的安全隐患,引导采用玻璃内开门设计,但因缺乏法律手段约束沿街店铺外开门行为,宣传引导效果并不明显。 二、规范人行道通行秩序。通过排摸定海城区重点主次干道、商业大街、背街小巷等区域沿街店铺玻璃外开门情况,合理施划、规范调整了部分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畅通路段通行,消除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已集中整治玻璃门外开现象较为集中的人民北路、新桥路、文化路,重新施划非机动车停放区域496米。 三、推动完善相关管理标准。我市正在重新编制《舟山市城市容貌标准》,我局已将“禁止沿街建筑物外开门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议”,作为反馈意见上报至市城市管理局,建议将其纳入新的《舟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孙群,联系电话:8178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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