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0273453647XD/2022-6612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舟山市定海区城建档案馆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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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定海区城建档案馆(以下简称区城建档案馆)。 区城建档案馆住所为东山路289号行政中心大楼7楼。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举办单位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5万元,由举办单位名称出资。 第五条区城建档案馆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编制全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承担全区各单位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验收行政辅助工作。 (三)参与实施对全区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及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指导和专项验收,及区本级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接收、整理和保存需永久或长期保管的各种城建档案。 (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编研等工作。 (六)完成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区城建档案馆业务主管部门为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区城建档案馆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定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八条区城建档案馆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区城建档案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权利: (一)提出区城建档案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城建档案馆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区城建档案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区城建档案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义务: (一)支持区城建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区城建档案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区城建档案馆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区城建档案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城建档案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区城建档案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区城建档案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区城建档案馆宗旨,维护区城建档案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一条区城建档案馆接受区住建局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由中共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机关党委管理。中共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机关党委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区城建档案馆设馆长1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四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区城建档案馆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区城建档案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第十七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区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区城建档案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十九条区城建档案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区城建档案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区城建档案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三条区城建档案馆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 (四)章程报送舟山市定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区城建档案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区城建档案馆需终止办理的,经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舟山市定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区城建档案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是区城建档案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区城建档案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区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定海区城建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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