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定海区投资促进中心网站!
网站无障碍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9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20〕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区级财政科技经费稳步增长,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重点聚焦全社会研发投入、产业技术攻关、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平台建设、成果转移转化等领域,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开展重点产业技术攻关。对当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万元;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50万;列入省竞争性项目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围绕绿色石化新材料、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与食品精深加工、海洋电子信息、船舶与海工装备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技术需求,凝练产业科技重点攻关领域,编制出台项目申报指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资金支持区级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后,对承担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不低于核定研发投入15%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与浙江海洋大学开展产学研合作,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用于舟山海大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支持医卫、社发、农业等领域科技研发,每个公益类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给予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4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经审核确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100万元、连续两年保持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三)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

三、扶持培育创新主体

(四)加大科技企业培育。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5000万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五)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分三年每家给予200万元补助。

(六)加快创新载体引进。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区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审核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在我区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在上级部门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

四、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七)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对新引育的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支持。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上级补助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鼓励3人以上在读研究生团队到我区企业、研究院等平台进行为期不少于 1 个月的产学研合作,经认定后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合作单位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

(八)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优先支持综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载体共建等。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市级优秀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九)推动科技数字系统建设。加快科技数字化改革,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科技数字化服务平台及其应用场景建设。

五、加快成果转移转化

(十)加大成果转移中心建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联盟)的,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给予每家每年30万元的运行经费。

(十一)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对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拍卖)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引进、建设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引育、科技服务、项目招引等方面与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合作、购买服务,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十三)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促进科研平台、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更好地为创新创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最高可用创新抵扣50%的支付经费,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创新券支持。

六、附则

(十四)本意见中涉及企业是指在定海(区本级)依法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被税务部门稽查处罚情节较重以及企业综合评价为 D 档的企业,规上企业在统计年报中无 R&D 经费投入,规下企业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未填报项目和费用辅助账的,不能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本意见涉及同一事项奖励(补助)内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除特殊说明外,本文件规定的项目补助、奖励金额,包括上级部门补助奖励资金额度。

(十五)本意见施行期限。本意见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区投资促进中心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