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737759839Y/2022-58240 | ||
文 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意见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9 |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增强政府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功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法办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十次会议的决策部署,以更高水平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为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引擎,以整体政府理念统筹行政执法为重点,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健全执法协同机制。 二、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突出政府层面的行政执法协调指挥职能,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狠抓责任落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能力,加快构建职责更清晰、队伍更精简、协同更高效、机制更健全、行为更规范、监督更有效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政府层面的统筹协调。 1.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行政执法改革中的主导功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领导,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统筹、协调、指挥各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协调解决执法权限、联合执法等争议,以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衔接和配合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依法监管,避免执法不力、推诿扯皮。依法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镇(街道)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统筹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派驻机构的多方面执法力量,实现执法资源充分整合、执法队伍统一指挥。 2.完善执法统一指挥平台。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市级改造建设、县乡全面应用”原则,不断完善“全面兼容、全域链通、全维协调、全速运行、全息管理、全程闭环”的市县乡一体化“行政执法统一指挥平台”,整合优化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基层数据资源,构建全流程在线监督评价体系,实现监管执法“一张网”全闭环。 3.加强行政执法研究会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办牵头各相关执法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重点,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年度重点工作。建立行政执法定期会商研究工作制度,不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行政执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协调处理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细化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推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权威;遇到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突发或专项行政执法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及协作配合。 1.建立联合执法常态机制。对某一领域或跨领域行政执法中需要两个或以上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并成为常态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执法的常态机制,加强联合执法。相关部门要确定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日常协调工作,共同研究工作计划,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共同确定执法重点,定期通报执法情况,并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2.健全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结合“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界定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职责边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办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委决定,协调期间,不得影响法定职责履行。 3.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受移送部门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并抄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办。移送案件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完善执法协同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三)开展上下层级的联动执法。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监管重点,督促下级部门规范履行职责,统筹指挥跨区域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加强县乡联动执法,依托镇(街道)综合执法等工作平台,强化日常监管,开展区域内统一的上下联动执法和综合整治,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四)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对以暴力、威胁、逃避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处警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协助做好证据固定、现场控制等工作。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镇(街道)要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成立办公室,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是我区全面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按照相关工作推进要求加以落实。 (三)做好工作衔接。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工作,应与完善执法统一指挥平台和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工作相衔接,创新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围绕全局,主动有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对接,理清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等职责边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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