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216C/2021-53949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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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规定的重要扶持措施。2004 年政策出台以来,支持强度逐渐加大,惠及范围不断扩大,政策效果持续显现,为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舟山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实施机械强农需要,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列入补贴范围;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果蔬农作物、海岛丘陵、设施大棚适用的小型化、便捷化、多功能农机具支持力度;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和数字化农机的推广应用;坚持阳光公开,严格规范执行中央、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畅通咨询投诉渠道。 (二)目标任务。以稳定实施农机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立足于提升海岛丘陵山区和设施种植机械化水平,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赋能助力。 第二部分补贴规定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1、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共15大类41小类155品目统一实行定额补贴,中央农机新产品和农机专项鉴定试点补贴均以省级具体补贴方案实施。 2、在中央、省、市补贴基础上,对符合我区当前农业生产常用适用10大类农机具区级财政资金再给予购置总额的10%累加补贴。(涵盖耕、种、管、收、烘、初加工、畜牧水产、农业废弃物处理、动力机械、储存设备等) 3、在中央、省、市补贴基础上,对我区当前生产环节薄弱紧缺10小类农机具区级财政资金给予购置总额15%追加补贴。(涵盖保护性耕作、高效栽植、流水线播种、农用无人机及智能终端等装备) (三)相关规定。 1、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确有需要超过补贴限额的,经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可适当放宽,放宽后总额上限不得超过本地区可用资金规模的30%。 2、列入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内机具单机产品累加补贴不超过2万元,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 第三部分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分别从自主购机、提交申请、审核核验、结算兑付等程序作了明确要求。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 主要围绕强化组织领导、强化信息公开、优化服务效能、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实施之日各主体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补贴。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高燕波 联系方式:0580-2032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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