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8009001/2021-52429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政策原文: | 查看政策原文 |
《关于定海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一、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 自2018年9月全国范围开展“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舟山市定海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属地责任,现阶段性清理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4月23下发的《关于做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构建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清理整治成果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防“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现象,促进全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用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舟自然资规发〔2021〕5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用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 5.《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舟自然资规发〔2021〕5号) 二、过程 2021年1月,开始起草定海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2021年2月,向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17个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24日,在舟山市定海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大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并确定不同类型设施用地规模。 第二部分,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审核流程。对现场预踏勘、签订用地协议、备案管理及建档立卡等四个流程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强化设施农业用地事后监管流程。通过三大措施搭建全方位监督平台,形成管理闭环,实现设施农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一是使用前的用地核验。二是使用中的动态年检。三是使用后的复垦验收。 第四部分,建立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一)建立联动机制,多部门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二)压实工作责任。(三)强化舆论监督。(四)严肃考评问责。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