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8040Q/2021-50988
文  号: 定财行〔2021〕25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文件登记号: LDHD12-2021-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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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5月17日



舟山市定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体彩公益金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9〕1号)、《舟山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16〕45号)、《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12〕29号)、《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定党政办发[2016]84 号)、《定海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以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旨在提升我区基本公共文化、广电、体育服务水平和旅游发展水平的财政资金。按其来源分为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广旅体局”)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区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符合我区文广旅体事业发展规划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区文广旅体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视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区文广旅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明确绩效目标和分配方向,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重点支持范围、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可开支范围与完成专项业务工作任务相匹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城市书房、非遗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民办非国有博物馆、展馆提供的免费开放补助以及陈列布展支出;镇(街)文化楼社会化运营补助等;

2、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包括送戏下乡、送书下乡、全民阅读、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的奖励补助等;

3、大型文化旅游活动。包括举办区级大型品牌文旅活动和节庆活动;

4、文化团队培育。包括团队培育、社区文体活动、文体示范社区、文体带头人等奖励补助;

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基地、传承活动、展示推广、学习培训等奖励补助;

6、文物保护。包括区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维修、安全设备购置及管理等;文物工作培训、宣传经费;可移动文物征集;业余文保员工作经费;文物四有档案编制等工作经费;

7、各类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设计研发、宣传推广、奖励补助等;

8、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局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当地旅游发展环境优化及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补助;

9、品牌创建。包括景区、旅行社、酒店、民宿等区级及以上旅游品牌创建奖励补助;

10、营销推广。包括全区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城市品牌宣传、文化旅游市场营销,由区文广旅体局组织参加的各级展会及获奖奖励补助等;

11、业态提升。包括旅游新线路开发、新业态发展、产业提质增效及旅游综合贡献等奖励补助;

12、人才培育。包括文体旅人才技能比武、人才培训、奖励等;

13、安全生产。文广旅体行业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工作补助等;

14、群众体育。包括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以及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绿色健身步道等设施的建设、养护;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的培育、扶持、建设;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其他健身休闲相关项目等补助;

15、体育活动赛事。包括举办或承办区级及以上各类体育活动、赛事及宣传推广等;

16、青少年体育。包括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区少体校建设、业余训练补助;委托社会力量联合培养青少年体育人才的补助;组织开展青少年各级各项竞赛及省级以上获奖奖励补助等。

17、其他应予支持的文广旅体各项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预算总额控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安排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与第六条支持范围不相符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定额分配法三种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第九条  区文广旅体局结合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和分配因素,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提交区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十条  需申报审批下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向区文广旅体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项资金申报表(具体表式附后)。区文广旅体局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

(二)审批。区文广旅体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研究拟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商定,由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联合发文下达。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3、获得奖项证书(奖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会议通知、营销推介安排方案、相关报道原件等;

5、节庆活动、重大宣传推介活动执行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

6、按申报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视具体申报项目而定。

第十一条 区文广旅体局应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除明确按进度拨付的项目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原则上在9月底前下达完毕。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区财政局会同区文广旅体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在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补助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市区安排的文广旅体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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