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8009001/2021-49583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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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调整的政策解读 |
2016年,为进一步深化农渔村住房制度改革,切实改善农渔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完善农渔民住房取得方式的若干意见》(舟委办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定海实际,制定了《定海区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经过几年的实际运作,我区相继出台的农民公寓房政策相关单位职责明确、申购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基准价认定实事求是、申购程序科学明晰、政策措施保障到位、办法内容详实可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农房分配体系已经建立。但随着群众对美好生活要求的提高,代建引进、多层电梯加装、附属配套增多、融资利率变化等因素导致建设成本不断加大,财务成本压力明显,出现了“超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市场价60%结算低于政府指导价”的情形。 二、主要内容 该申购管理办法对农民公寓房的申购对象、条件、面积、户型、价格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鉴于近几年实施的农民公寓房项目出现亏损的实际情况,本着小区开发“资金平衡、略有结余”的理念和引进代建后建设成本增加等原因, 2016年出台的《定海区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形势,现做适当修订和完善,并重新发文予以明确。原文件中第一、二、三、五、六、七和八章不做修改,对其中第四章第十一条做如下调整: 第十一条 新型集聚小区所在地镇(街道)的无房户申购公寓房,其标准内面积按政府指导价结算;户型内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政府指导价上浮8%—12%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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