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定海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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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定海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3月29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晓峰路66号,邮编316000,联系人:顾圆明,联系电话:0580-2059037),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电子邮箱:1175402589@qq.com)。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9日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定海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定海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全面覆盖、集中处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管理方式,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全面覆盖、监督到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养殖场需配备暂存设备,必须按照养殖场规模配备病死动物暂存冷库,并安装视频监控,主动配合查验和收集工作,并做好病死畜禽收集票据以及如实填报养殖台账。

无害化处理厂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按标准建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

   1.坚持集中专业化处理主导模式。坚持以集中专业化处理为主导、自行处理为补充、移动应急处理为辅助的模式,逐步将畜禽养殖场(户)纳入集中处理范围,实现辖区病死畜禽全覆盖集中处理。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区域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全覆盖。

2.严格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自行处理管理。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实施自行处理的,具备以下条件可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1)处理场所的布局、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技术工艺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且与养殖规模相适应;(3)通过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评估验收,并经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认可。屠宰企业可按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产品,不具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可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委托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鼓励推广适用自行处理并符合规范要求的集成化、模块化、自动化处理设施。

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1.2021年起,将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

2.实行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处理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应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和不同处理方式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等。养殖环节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补助对象为市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单位,养殖环节病死动物自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补助对象为养殖企业,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

(三) 补助标准

    1.养殖环节补助标准

    (1)集中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标准。猪80元/头(不包含死胎、胎衣、木乃伊等),其他病死畜禽及产品(死胎、胎衣、木乃伊等)2800元/吨。

(2)自行处理养殖场补助标准。猪50元/头,按饲养量(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平台年末存量与出栏量之和)的15%比例结算,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包干使用。其他畜禽自行处理的不补助。

2.屠宰环节补助标准

无害化处理:猪80元/头,其它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2800元/吨。

3.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补助标准将根据养殖环节饲养量、无害化处理量与处理方式、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招标情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补助拨付和结算

(一)补助拨付

1.根据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2021年起,我省将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无害化补助以包干的形式下达。

2.省级补助经费有结余的,转入下一年继续使用。

(二)补助结算

为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自行处理养殖场资金压力,同时为提升我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效率,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行,切实提升我区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分2次进行结算,首次结算时间在7月份,按照本办法的补助标准测算出补助金额,结算上半年补助资金,次年1月份结算下半年补助资金。

六、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数据监管

以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无害化厂监管为重点,对自行处理主体严格审核,不断完善畜禽死亡、暂存送交、转运处理等凭据记录以及数据核实制度。强化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病死畜禽数据核查,实现多方联动,做到数据信息一致。

(二)资金监管

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发生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七、其他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无害化处理的其他方面内容,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定海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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