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扰”了培训班 家长退费有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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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 |||
去年,定海市场监管部门接到4起消费者投诉,他们在一家培训机构报名了艺术培训类课程,该机构由于疫情影响,培训地点变动,导致学生上课路程交通不便,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但该机构表示需扣除部分费用,消费者认为不合理,遂向该局投诉。 其中一位消费者张女士说,因为家住在定海凯虹广场附近,才在该机构给女儿报名了艺术培训课程,共支付6000元,当时培训机构也赠送了书包、T恤、教材等物品,受疫情影响培训暂停了几个月,后来接到培训机构通知,由于受疫情、场地限制等原因,将培训机构合并到他处,要求消费者到新场地继续上课。张女士认为,当初因为离得近才报名了该培训机构,由于场地搬迁,导致交通不便,提出退费要求合理。经协商,该机构负责人同意退费,但要扣除当初赠送的书包、T恤、教材等费用,其认为不合理。 该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每位消费者进行情况了解,基本情况与张女士表述一致。期间,工作人员告知该培训机构负责人,由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上课,不构成违约,但如今可以上课了,其培训地址改变,根据之前达成的协议,已造成合同部分违约。对于之前赠送的书包、教材等物品,已明确表示为赠品,且该机构违约在先,不应让消费者承担责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因此其需按照优惠后的价格计算已上课程的费用。在法律规定面前,该培训机构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优惠后价格退还剩余课时费用,也不再向消费者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定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疫情为不可抗力,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可知,教育培训机构对于未履行的课程不存在实际损失,无权扣除额外的其他费用,学生一方亦无实际损失,无权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疫情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教育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定金,但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该部门提醒,若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线下培训后,不可抗力消失,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合同相对方以拒绝参加培训要求退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教育培训机构无需对其进行全额退费,并且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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