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008009001/2021-48019
文  号: 定政发[2021]3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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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定海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1、背景

定海区旧城改造始于2011年,但始终没有一个较为全面完整的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指导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近五年来,定海开展了大规模的城中村(旧城)改造,因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调整,政策性融资缩减,定海征收补偿标准高于普陀、新城等地区,为了进一步做到本岛一体化,有必要对定海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2、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政策。

二、过程

2020年7月,开始起草《舟山市定海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

2020年9月29日,在舟山市定海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舟山市定海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

2020年10月,组织召开区级相关部门座谈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区街道、社区座谈会。

2020年11月,完成《舟山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2020年11月,完成《舟山市定海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0年12月,《舟山市定海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26条,涉及制订目的、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征收程序、评估机构选择、补偿面积确认、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房建设及交付、安置房物业费承担、过渡期子女就学、签约率等内容。主要内容为:

1、明确《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城东、环南、昌国三街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可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补偿政策。

2、明确房屋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明确舟山市定海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为定海区旧城改造的组织实施部门。

3、统一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有二种方式:一是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类型及面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原房为多层商品住宅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给予25%面积的奖励,原房为自建楼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给予40%面积的奖励,原房为自建平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给予55%面积的奖励。二是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房市场评估价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补偿。即原房为多层商品住宅的给予原房评估价110%补偿,原房为自建楼房的给予原房评估价115%补偿,原房为自建平房的给予原房评估价120%补偿。

4、明确安置房物业费承担主体。

安置房交付后的物业费由谁承担,也是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为使安置房交付后,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有一个过渡期,本《实施意见》明确,政府承担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起二年内的物业管理费,二年之后的物业费由业主自行承担,目的是在于引导安置房的小区物业也要逐步进行业主的自主管理。

5、规定最低签约率。

将定海旧城改造项目的最低签约率设置在95%以上(含95%),低于95%的签约率,征收项目不启动。具体各征收区块签约率根据区块实际情况,可按此比例向上浮动,并在区块的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6、规定了安置房建设过渡期子女的就读。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子女涉及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在房屋征收时,符合在该区域学区就读条件,在临时过渡期间仍可在原学区就读。充分保障了被征收群众子女就读的权利。

7、本意见从2021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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