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舟定政复决〔2020〕2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0053616《城市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机关提交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21年1月7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负责人曾某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某龙到场参加听证会。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机关对此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复议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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