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8040Q/2021-57147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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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在《定海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定财农〔2020〕60号)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 三、主要内容 本《补充办法》对项目建设期限、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变更程序、镇街和村级验收四个方面进行明确。 1、项目建设期限。明确项目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明确项目设计、招(投)标、预(决)算等费用可计入项目总投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按比例核算拨付。 3、项目变更程序。明确申请项目变更具体流程,遵循“村级提出调整申请——镇街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区级审核——区级审核同意并批复”流程进行审批。 4、镇街和村级验收。明确镇街、村级自验在原有验收资料基础上新增“受益群众满意度情况”相关资料。 四、实施时间。 本《补充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科室 解读机关: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解读科室:农业科 联系方式:0580-8135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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