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定海区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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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定海区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2月20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晓峰路66号,邮编316000,联系人:王佳颖,联系电话:0580- 8172259),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电子邮箱:1175402589@qq.com)。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0日  

                  

定海区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支农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统一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绩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口区农业农村局管理,纳入定海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的各类农业项目的储备、立项、实施、督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农业救灾资金、以奖代补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农田建设资金以及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等资金不适用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已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远洋渔业、美丽乡村等),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统一、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由计划财务科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巡察的项目管理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实行项目评审制度。建立由农技、农机、畜牧、林业、渔技、财务等人员组成的农业项目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农业项目入库和立项评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农业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财政农业项目和经区农业农村局申报或立项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业项目的资金监管和资金拨付工作;各镇、街道负责申报项目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业项目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对归口项目管理负领导责任,相关的业务科站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的项目负指导和监管责任,各镇、街道负责人对本辖区内项目管理负管理责任。农业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使用及建后管护等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制定本级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相关专家;负责牵头农业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和绩效考评,牵头做好上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分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项目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出归口管理的农业项目的申报指南和实施细则;负责农业项目的指导服务与日常管理。负责归口管理农业项目的申报、储备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指导监督、验收及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等相关工作。配合局计划财务科做好归口管理的农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项目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驻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农业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农业项目进行抽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有关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有异议的申报项目及农业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农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定海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建立项目库。立项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二条  各级专项资金下达后,根据年度农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区农业农村局从项目库中提取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确定立项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具体项目立项要求对项目申报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后按规定程序予以上报,并签订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3人以上(单数),由项目管理、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项目基础条件、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提出评审意见;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重点领域、扶持对象和扶持环节以及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案。对调整程度较大的项目和新增项目,需另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出具方案。

第十五条  拟立项的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且公示7天以上,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要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责任人,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站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负总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站可对已立项项目或抽取重点项目,参照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细化方案,根据计划建设进度对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项目进行监管和督查等,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指出,并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半年内未启动项目建设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下年度项目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除因客观原因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经同意后规定时间内需完成项目建设,逾期一年未完成的,撤销项目扶持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安排。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招投标制或合同制开展建设,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如三年内发现出售、拆除、转租等情况,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项目。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明确列入县级报账制管理项目外,其他农业项目根据建设情况分别采用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取得凭证,严防集中支付;付款均实行转账支付,严禁现金支付。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价、审计、绩效评价、稽查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合法、规范,杜绝擅自调整财政资金使用内容和移用、挪用现象的发生,为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的使用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定海区农业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采用项目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三)撤销项目。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在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内容保存完好,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二)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项目档案完整;

(四)取得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总投资超过10万元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是否核算规范、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票据合规等;

(三)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制度是否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复文件、合同、前后照片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程度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 :

(一)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自查自验工作,并填写验收申请表,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镇 (街道);

(二)镇(街道)根据建设计划和验收标准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组织初验,结合验收申请表提供审核意见,并提交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站审核;

(三)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站对各镇(街道)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初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及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工程审价后,由计划财务科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需要3人以上(单数),由项目管理、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四)项目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的情况汇报,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计划要求,审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最终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检查,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结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三年内不纳入定海区农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三十一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或项目整体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并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虚假合同、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弄虚作假的;

(四)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

(六)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扣减项目资金补助额度:

(一)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80%-95%的项目,在完成计划建设内容前提下,按比例酌情扣减;实际投资额低于计划总投资的80%,需整改后按比例补助。

(二)项目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三)有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质量行为的。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定海区农业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对重点农业项目实行绩效评价,主要评价项目目标设定、完成情况、组织管理、资金落实、财务核算、实施效益等。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请定海区农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80分以下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在2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除外)。原《定海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定农海渔发〔2016〕122号)同时废止。

定海区      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检查表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按项目进度应完成建设内容


项目进度实际完成情况


要求整改事项及反馈情况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定海区      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期限

从20        年    月至 20        年      月止

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


其中:财政补助(万元)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申请理由

如:项目已按下达计划完成建设内容,且各类验收资料已齐全,符合验收条件,可以进行验收。

申请验收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镇、街道审核意见

如:经对项目建设内容实地核查,并审查项目验收资料,同意申请验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科站审核意见

如:已审核,同意组织验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定海区      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投资计划下达文号


计划建设内容


总投资(万元)


其中:财政补助(万元)


实际完成情况


实际投资(万元)


核定财政补助(万元)


建设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审计结论


验收组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验收组专家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签名





















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人员监督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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