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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集体捕捞渔民参保公告

发布日期: 2021- 10- 21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原集体捕捞渔民和舟人社发〔2012〕15 号文件涉及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1〕81 号)文件规定,原集体捕捞渔民等人员应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海洋渔业部门认定的原集体捕捞渔民,男未满60 周岁、女未满50 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应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做出选择,选择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后应按时足额缴费。

二、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集体捕捞渔民和2011年7 月1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还未完成一次性缴费的应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市建经办系统完成一次性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三、2022 年1 月1 日起,因未按时足额缴费导致缴费年限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须延长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四、如有其他疑问可详情咨询所在村。

信息来源: 双桥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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