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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10月1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 10- 15 浏览次数: 字体:[ ]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金塘镇大浦村中弄岗废弃矿山整治暨西部港区矿地综合利用项目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县金塘镇中弄岗

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人民政府

金塘镇大浦村中弄岗废弃矿山整治暨西部港区矿地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对金塘镇大浦村中弄岗矿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先进行矿山治理、场地平整,再建设综合物流配套基地。治理区拟配备破碎系统,石料经破碎后外卖综合利用。因破碎系统及后期场地综合利用,还未有具体方案,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本环评仅包含废弃矿山整治部分,矿石破碎加工及后期场地综合利用等建设内容均需另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已按规范要求完成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陆生生态:1、临时工程的临时防护措施,临时工程复绿措施,树木移栽、生态恢复等。 2、施工过程应分层开挖,不能乱开;治理区主要道路硬化,治理区专用道路路面型式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场区雨水应沉淀后排放;加强水土流失管理。 3、对边坡险岩、危岩进行清理并进行日常监测,装运平台及运输道路外侧设置防护挡墙,并设置警示标志;遵循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对场地及时进行平整,开采边坡进行绿化治理。 地表水环境:1、含油废水隔油沉淀后回用; 2、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后回用,不外排;3、设截水沟及对应容量的沉淀池收集地表径流。收集的地表径流水采用二次沉淀法,清水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回用于生产,暴雨时期多余的地表径流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排放。 地下水及土壤环境:油罐区设置围堰,并按要求做好防渗处理,围堰内容积不得小于油罐容积,事故状态下可对泄漏的柴油全部进行收集,经隔油处理后回用。 声环境:机械设备安装消声器,设备基础设减震垫。 振动:主体采用中深孔爆破,单次爆破炸药量不高于9.44t;距离建筑物115m范围外,距离周围单位125m范围外,本项目允许的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取最小值,为119.86kg;距离建筑物115m范围内,距离周围单位125m范围内,则需另行设计爆破方案;每次爆破分96孔96段起爆,禁止孔间一起起爆,边坡采用定向控制性预裂爆破。固定作业爆破时间段,夜间禁止爆破,并提前将爆破周期告知公众。爆破时,处于300m范围内的人员全部撤离至爆破警戒线范围外,对300m范围内海域进行交通辖制,禁止船只通行。 大气环境:1、爆破后及时用高压喷雾装置喷雾降尘,合理布置炮孔,正确使用爆破参数;干式潜孔钻机配旋风和过滤两级除尘系统,工作面定期洒水,保持湿润,减少扬尘。2、厂区内配备一辆专用洒水车,工作面定期洒水,除雨天外运输道路确保一天洒水6次以上,保持湿润,减少扬尘;开挖区需洒水抑尘,减少装车粉尘;运输车辆应限速,严禁超载;码头设洒水抑尘设施。 3、临时排土场设洒水设施,定期对表土洒水抑尘。4、主体工程采用中深孔爆破,降低炸药用量,控制一次爆破用药量,爆破后工人进场延期时间需按规定执行;大块石块无法装运的情况下采用机械压碎的方法,禁止进行二次解小爆破,爆破时选择较好的天气条件,大风天气不宜进行爆破。 5、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用标准柴油,不合格设备及时检修及更换。 6、食堂油烟采用专用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净化率不低于60%。 固体废物:1、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2、一般检修废物收集后外卖; 3、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污泥用于宕底平整回填;4、含油废毛巾及手套、废矿物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环境风险:1、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必须满足危化品暂存的相关规定。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符合”三防要求”,同时设置危废识别标志,标明名称、数量、贮存时间、应急措施等。3、单独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应设置耐腐蚀地坪、围堰、集水沟,末端设置相应最大厂区贮存量或作业量的事故应急池。危化品仓库内应有消防器材,厂区内应设有相应的应急物资。4、油罐和管路必须安装良好的接地装置,并经常检查导电情况和接地电阻;柴油罐装油和卸油均需控制输油速度。汽车、挖掘机等机动车辆进入储油罐附近加油时,排气管上应安装安全防火帽;严禁在油罐附近检修车辆;罐区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 5、当出现应急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措施。环境监测:对废气及噪声做定期监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10月18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联系电话:0580-2822120 0580-2023711

传  真:0580-2055573

通讯地址:定海区人民南路126号定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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