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961R/2021-00108
文  号: 城办〔2021〕4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城东街道 成文日期: 2021-01-08
关于印发《城东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8 信息来源:城东街道

机关各科办(中心):

现将《城东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各科办(中心)按此规定,遵照执行。

附件:城东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8日

附件:

城东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必须经区采购中心审批或通过“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采购,分散采购可委托区采购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也可由单位自行采购。

第三条  根据采购实施机构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由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类型。

第四条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市区采购办法以及本街道“三重一大”办法等规定。

第五条  本街道作为采购主体(即“采购人”),除依法履行本单位集中采购各项职责外,还承担本单位分散采购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质疑处理等职责。

第六条  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应依据中央、省市区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本制度重点针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七条  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街道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方式、招标文件以及监督监管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八条  确定街道党政办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管理、指导、协调、部署、监督和质疑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采购需求部门(机关各办、各中心)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单位政府采购要求,负责本部门所涉项目的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根据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的要求,明确党政办主任为政府采购负责人,党政办一名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沟通、协调和联络事宜。对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项目,由街道招投标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街道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

第十二条  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同一项目只能编制一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同一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组织实施批量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第十三条  街道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须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审批,并抄送区采购中心,收到区级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预算执行确认书后,方可按程序通过政采云平台采购。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方式也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在线询价以及经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按法定要求和规定情形确定。

第十五条  对分散采购达到规定限额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具体金额以年度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准。

第四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按规定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原则,按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自行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单位自行采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需邀请评标专家的,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选取,也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并按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建立保密和回避等制度。

第十八条  街道各办(中心)应及时配合党政办处理各类采购质疑,党政办应加强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的全程管理和质疑处理,并可邀请本单位纪工委或第三方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应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准下达后,参照以下基本流程组织实施:

(一)提出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预算和计划,各办(中心)应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

(二)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党政办对需求单进行审核,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报请单位领导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确定委托机构。办公室可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后,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机构。需领导审批的,办公室还应报单位领导层审批。

(四)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并提请各办(中心)和党政办进行审核。招标文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应科学合理公正的设定采购需求、招标条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等,不得指定品牌或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五)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抽取政府采购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和发布预中标公告等。

(六)签订合同,验收验货和支付结算。预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党政办应及时组织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部门支付结算。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验货制度。对重大采购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应由各办(中心)、党政办等共同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或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提交党政办。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是财务部门采购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各办(中心)应及时向财务部门递交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报告)以及付款申请、原始发票等,由财务部门按资金拨付规定及流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和及时归档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接受区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4日起施行,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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