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幼儿园发展性评价方案(2020—2022学年)
发布日期:2021-01-28 10:12:28 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建构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幼儿园、深化课程改革和个性化发展,加快形成我区幼儿园依法办园、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区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在《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根据《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和《舟山市定海区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幼教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评价对象

定海区教育局业务管理的所有幼儿园。其中集团化办园以集团为单位进行考评;公办幼儿园设有分园的考评以总园为主,兼顾分园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民办幼儿园设有分园(3班以上且各年龄段齐全的)的每一个园区须单独考评,3班以下的园区考评方式参照公办幼儿园。

二、评价指标体系

幼儿园发展性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两部分组成(评价指标见附件)。基础性指标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17〕94号)中“基础评估要素”制订,是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幼儿园的规范要求,要求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是幼儿园发展的基本内涵,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是所有幼儿园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原则上三年一定。发展性指标是在充分理解幼儿园发展领域和发展要素基础上,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幼儿园发展实际制订,是幼儿园个性化发展的体现,基本内容有三部分组成:一是创新管理,由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展要素”制订,要求一年一定;二是发展规划,包括规划(计划)落实情况、重点(突破)性工作、发展成果等,要求幼儿园一年一报;三是对幼儿园满意度评价。另外,面向直属、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增设加分项目为幼儿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作风建设情况。

三、发展性评价的实施步骤

(一)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

幼儿园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和幼儿园实际,发动全园教职员工全员参与讨论,制订幼儿园2020-2022学年度三年发展规划(含分年度发展目标)。幼儿园发展规划一般应包括:1.基础现状分析;2.办园思想(理念)与发展目标;3.幼儿园发展项目(项目目标、实施策略、推进计划、达成标志);4.保障机制。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

幼儿园将三年规划的发展目标分解成年度工作目标,并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加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正、补充和完善发展目标,请及时到幼教中心备案。

(三)实施评价

幼儿园发展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学年度考核评估,三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考核评估。

四、评价内容

(一)幼儿园发展目标设计情况。主要评价六个检测点:

1.学年度工作计划与发展规划的对应性;

2.工作目标的清晰性、可行性和可检测性;

3.工作举措的可操作性、有效性;

4.工作计划制订程序的规范性;

5.学年(学期)工作计划之间的连续性和发展性;

6.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的针对性。

(二)幼儿园发展目标实现过程。主要评价三大管理环节:

1.目标分解环节:幼儿园对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中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或个人。

2.过程监管环节:幼儿园建立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对分解目标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监控。

3.评价反思环节:幼儿园形成“园本评估”机制,注重自我评价,不断反思,有效整改。

(三)幼儿园发展目标达成情况。主要对幼儿园“基础性指标”的达成度、“发展性指标”的自主增量进行评价。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和自设指标的实施方案必须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报幼教中心备案。

五、评价原则及办法

(一)评价原则:坚持自评与他评、过程性评价与集中评价相结合,重过程、重实效。

(二)评价办法:

1.幼儿园自评。幼儿园成立幼儿园自评工作领导小组,自下而上组织全员自评,确保信息全面真实。幼儿园自评每学年二次,学期末可选择几项重点工作进行自评,学年末对幼儿园工作做全面自评,在总结、反思的基础上分别撰写年度自评报告,完成自评赋分表。

2.网上评价。学年结束幼儿园须将一学年的自评材料上传至教育局幼儿园评价系统上,由各相关科室结合日常评估情况进行网上评价。各职能科室应围绕幼儿园发展目标设计情况、幼儿园发展目标实现过程、幼儿园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三方面工作进行。幼儿园网上自评须在当年8月5日前完成。

3.抽查。根据网评情况,教育局每学年对三分之一的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学校和时间另行通知。

除部分指标作“是或否”评分外,多数指标按达成情况分好、较好、一般、差、很差,系数分别为1、0.8、0.6、0.4、0。

4.自设指标展评。申报优秀等次的幼儿园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在每年学年末(6月底)进行自设指标集中展评,具体事宜由幼教中心另行通知。

六、评价分数构成

幼儿园发展性评价每学年总分为100分,基础指标占40分,发展性指标占60分。从2020学年起至2022学年实施新一轮三年发展性评价,第一年评价成绩×30%+第二年评价成绩×30%+第三年评价成绩×40%为新一轮学校发展性评价总成绩。根据总成绩,参照学年度发展性评价各等次比例,评出本轮幼儿园发展性评价等次情况。

七、评价(考核)结果

按照城区公办园、乡镇公办园、民办幼儿园三组,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良好等次园所数占园所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具体比例根据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化服务程度酌情分配。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明文规定与评优直接挂钩的专项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存在下述任一情形者,评价(考核)结果不得认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校园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且属于幼儿园责任事故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幼儿园财产严重损失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违法违纪和违反教师(含其他保教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违反招生、收费规定,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信访维稳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小学化”倾向明显,且经教育行政部门指出未及时整改的;

(六)对于上学年考核整改意见或建议落实不积极的;

(七)不服从(不接受)主办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调配(任务)的。

(八)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票否决”内容。

考核结果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定海教育网”或其他形式公示一周。

考核结果作为直属、镇(街道)园长工作考核、干部任免,其他园(所)长年终奖发放和园所考核奖金发放等参考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将取缔《办学许可证》。

八、其它要求

(一)各幼儿园应及时制订幼儿园学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填写《学年度自设指标实施方案申报表》,并于开学一个月内报幼教中心和责任督学。相关的幼儿园重大活动可提前3天告知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包括幼教中心)备案,以便各科室和督学责任区督学及时跟踪评估。

(二)各幼儿园按照本方案要求于每年8月5日之前完成学年度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赋分表、工作用表等,整理相关档案),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教育局幼儿园评价系统。自评赋分表中的自评简述要准确,自评赋分要客观,佐证材料要充分,若自评总分与考评总分相差3分及以上的,考评总分视情扣0.3-1.0分。

(三)对幼儿园满意度评价一般在7月底之前完成。

(四)各幼儿园要根据自评情况和考核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列入下一学年的工作计划,促进幼儿园进一步发展。

附件: 定海区幼儿园发展性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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