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我区开出首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1-01-20 09:10

【字体:

访问次数:

记者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执法中队近日对辖区一家宾馆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也是全市首张“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罚单。

  近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在辖区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家宾馆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垃圾桶,存在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向该宾馆相关负责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立即设置分类垃圾桶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同时对其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办法”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信息来源: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