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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关于补选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 09- 2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落实司法民主、司法公正要求,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由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会同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面向社会发布补选人民陪审员公告。具体如下:

一、补选名额

舟山市定海区本次补选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00名,其中随机抽选80人,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20人。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2年3月12日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如现役军人、政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等。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补选程序

(一)候选人产生范围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和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照补选公告要求,向区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3、组织推荐。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区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拟任命人选

1、资格审查。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2、确定拟任命人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部分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人和组织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个人申请人和组织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三)公示、任命和宣誓

1、任前公示。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就职宣誓。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应当公开举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0年3月12日-4月1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定海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定海区昌国路63号202室),联系方式:0580-2601694。

(三)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推荐表(一式一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本人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和电子照片。

 

本公告有效期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附件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附件请关注“定海普法微信公众号-在线服务-人民陪审员选任”或登录“中国定海-区司法局—通知公告”下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

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

2020年3月12日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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