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负责执行本级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抓好基层党组织各项制度建设,推进社区(村)党建与单位党建、行业党建、区域化党建互联互动,统筹抓好辖区内新领域新业态新群体党建工作。 (三)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城市建设管理、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科学、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事业、环保和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四)负责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和创新城市治理,健全城市治理体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推进村(居)民委员会自治。 (五)负责维护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和社会秩序,保护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六)负责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七)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行政职能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行政职能。 (八)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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