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舟定政复决〔2020〕9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刘某要求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于2020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2020年7月8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出席听证会负责人林凤梅、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刘某要求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并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07年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在长白乡落户开发,进行了三年大型岩石爆破,期间给周边村民造成房屋损坏、污染等影响。太平洋公司支付给原长白乡政府大量资金作为对周边村民的经济补偿,原长白乡政府应存有该收资、支付、余款(未发放款)账目的财务档案。2020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原长白乡政府针对该项目补偿实收、付、余财务档案。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回复书,对该答复无法接受,且被申请人只给看无关账目,不提供书面信息,并且要求不能抄写笔记,不能拍照,不能对外公开等。申请人认为原长白乡政府财务档案存在严重问题,欺诈村民滥作为,强烈要求该财务档案公开于众。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刘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及时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即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职责。申请人刘某所申请公开的“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海工”)施工期间支付给长白乡政府的村民避险、房屋损失、噪音、空气污染补偿、赔偿款项收、支账目(未发款)事实”信息,被申请人对此进行调查、查询后,书面答复申请人。街道财务账目中未见申请人提出的补偿款项。若申请人坚持,街道可协调提供原长白三龙社区发放给受“太平洋海工”爆破影响的村民相关补偿款清单供申请人查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公开信息事宜,被申请人经核实,事实经过如下:2006年,“太平洋海工”做为定海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落户长白,项目所涉《投资合同书》等一应协议均由区政府出面与“太平洋海工”投资方--太平洋中国集团私人有限公司签订。2007年1月16日,舟山市定海区长白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太平洋中国集团私人有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明确因受定海区政府委托,舟山市定海区长白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对“太平洋海工”项目所涉土地、海域附属物、障碍物的清除及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供协助,因此,太平洋中国集团私人有限公司向舟山市定海区长白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支付的款项用途明确,主要为土地征用与附着物赔偿及代付费用(项目前期勘查、规划设计费用),均不是申请人所述的“施工期间支付给长白乡政府的村民避险、房屋损失、噪音、空气污染补偿、赔偿款”。“太平洋海工”项目工程施工开始后,因受施工爆破影响,2007年至2009年间,“太平洋海工”陆续向舟山市定海区长白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支付了零星村民避险费用,舟山市定海区长白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收到款项后即转付给了相关社区,村民避险费用账目收、支余额持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应该由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已经按照程序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行政体制创新中原小沙镇和长白乡合并组成小沙街道。申请人系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三龙社区村民。2020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大型爆破期间支付给长白乡政府的村民避险、房屋损失、噪音、空气污染等补偿、赔偿款项收、支账目(未发款)事实信息。2020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后作出《关于刘某要求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回复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并告知申请人:1、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确有给予长白乡人民政府相关资金,但无申请人所述的该笔补偿款独立收入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2、若申请人坚持要求,被申请人可提供原三龙社区发放给受爆破影响村民的相关补偿款清单,查看前需填写正式申请表,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安排申请人限期前来查看,若在限定时间内未来,将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再受理。被申请人称答复书内容先电话告知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长白乡管理处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称在收到答复书之前被申请人未电话告知过答复内容。申请人于4月21日到被申请人处申请查看,称因被申请人提出查阅期间不得抄写、拍照,不提供书面信息,且可查看的信息与申请公开内容不一致,申请人没有查阅。

在答复、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称自己不是适格被申请人主体,当时的避险费用是由“太平洋海工”陆续向舟山市定海区长白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支付零星村民避险费用,舟山市定海区长白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收到款项后转付给相关社区,申请人不属于补偿享有对象。另外,被申请人未提供已经查询过信息资料及向合法权益第三方征询过意见的相关证据,信息公开回复中也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信息公开申请书》、《关于刘某要求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听证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具体职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作出的《关于刘某要求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落款时间为4月10日,该信息公开回复书送达时间为4月20日。被申请人系委托工作人员送达,对未采取其他更便捷法定送达方式、及送达时间为何需要10日,未提供合理理由,故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应予指正。被申请人在《关于刘某要求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中称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确有给予长白乡人民政府相关资金,但无申请人所述的该笔补偿款独立收入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本机关认为长白乡人民政府到底有无相关资金信息,答复内容存在前后矛盾。若不存在政府相应信息,被申请人应提供已履行查询检索过信息义务的证据。若存在相关信息但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也未提供已向合法权益第三方征询过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证据,故该答复行为,明显不当,应撤销重新处理。另,该信息公开回复书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存在明显瑕疵,应予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刘某要求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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