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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实施细则规范人才公寓后续管理

为规范人才公寓后续管理,近日,我区出台了《关于人才公寓后续管理的相关意见》。

原先《舟山市定海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及配偶在定海城区(含临城街道、千岛街道、白泉镇、盐仓街道)获得住房的及已享受购房补贴的,应当及时退回周转住房,确有需要,可最多再续租6个月”。因部分人才及用人单位反映续租期太短,为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举措,满足各类人才实际需求,现特对确有困难的人才拟允许适当延长人才公寓的续租时限。(主要考虑人才获得住房后,需要进行装修设计、实施装修以及通风散味,整个过程一般需要2年左右时间)

其中,针对另购住房或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其购买现房或者期房后,在获得住房或者房地产商交房后,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日期为起始日期(如不做证,则以房地产企业的交房验收单日期为准),可最多续租两年。人才仅需提前2个月通过用人单位向区住建局提供书面申请,再由区住建汇总提交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在房源充裕的前提下,允许最长再续租18个月。

针对周转房租期满5年的人才,原则上不考虑租期满5年后的延期申请,但对于有特殊原因,如尚未落实住房或生病、怀孕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企业人才,在房源充裕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提前2个月向区住建局提供书面申请,再由区住建局汇总提交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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