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8040Q/2020-42843 | ||
文 号: | LDHD12-2020-000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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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一、背景和依据 1.起草背景 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定海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区)工程试点区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定海实际,制订本办法。 2.制订依据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 二、制定过程 2020年5月11日,区财政局、市场监督局定海分局召开座谈会,对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方向及细则。 2020年5月27日,草拟《定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020年6月18日,修订《定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2020年7月2日,在定海区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1、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在定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事业单位; 2、支持范围:国内发明专利、PCT国际发明专利奖励;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中国专利奖、浙江省专利奖奖励;对建立专利数据库和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维权、专利保险等项目的补助;驰名商标奖励;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镇(企业)的奖励。 3、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奖励的支持方式。 (二)奖励条件及额度 1、对专利授权后且当年度在定海有纳税记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明予以一定奖励; 2、对实施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 3、对当年新认定的专利示范(优势)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4、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的第一获奖单位给予奖励; 5、对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等项目给予补助; 6、对新获得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7、对新获得的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 (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申请与审批 1、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与审批程序。 2、不予奖励的情况。 3、申请知识产权专项奖励须提供的材料。 (四)绩效目标和资金管理 1、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区财政局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明确政策解释方及实施期限) 四、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定海区财政局行政事业科 联系电话:0580-8252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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