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008009001/2020-40206
文  号: 定政办发[2020]13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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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随着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的发生,区政府于2018年公布的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再次进行清理。为此,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二、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

2.《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

3.《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

4.《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舟政发〔2019〕27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三、过程

2020年2月,区司法局牵头部署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暨涉企经营许可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被纳入清理范围,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清理工作,对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3月中旬,各清理责任单位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区司法局对初步意见进行了审查,并拟定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各单位、社会各界征求意见。6月初,区司法局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再次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最终意见。之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并公布。

四、主要内容

决定16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5 件有关限额标准执行现行上位法的规定或暂停执行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2 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暂时有效;废止 34 件,失效 22件。除上述继续有效和暂时有效的文件,以及区委、区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名义发布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需修改的 12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求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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