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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金塘镇调委会成功调处一起儿童意外致死引发的纠纷

近日,定海区金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因3岁儿童意外死亡引起的矛盾纠纷。

安徽籍务工人员靳某某与其妻子张某、三岁的儿子靳小某共同租住在金塘镇林某某位于某村的一出租房内。5月12日下午,张某带着靳小某在房子外围墙上的铁索晾晒刚洗完的被子,因被子过重拉倒围墙,导致大量砖块滑落压住靳小某。后靳小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5月16日,靳某某、张某与林某某因靳小某意外死亡一事引发纠纷,向金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介入。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存在的纠纷主要在该意外事件的责任该如何划分。靳某某表示因围墙上一直被用来晾晒衣物的铁索长期存在,且围墙仅用砖块堆叠,并没有用水泥或者其他方式加固,存在安全隐患,应该由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林某某则表示,意外发生是靳小某家属晒过重的衣物导致,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只愿意出一笔人道主义补偿金。调解员表示,由于事件性质特殊,无法确定双方的具体责任,所以只能双方尽可能协商。但因双方要求的补偿数额过于悬殊,纠纷的调解一度处于停滞状态。最终历时2天,调解员多次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终于将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达成一致。在签署完调解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员表示,这个数额的补偿金对死者家属来说补偿到位,双方也非常满意这个调解的结果,同时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感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但该事件中,房东林某某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34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张某作为靳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对于意外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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