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舟定政复决〔2020〕1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公开政府信息,并限期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称:2016年8月开始,申请人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核、审批和放样,在位于定海区岑港街道坞坵社区里园山某号原址翻建新房一套,2017年9月竣工。2019年以来,申请人在向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被告知该房屋宅基地尚与申请人兄弟王根连存在纠纷,导致房屋产权证办理受阻。经了解,系王根连户在上世纪90年代拆旧建新后一直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为依法确立申请人新建房屋的所有权,2019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王根连位于小沙街道光辉应家某号宅基地的审查、审核、审批信息,确认该宅基地户内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情况;确认该户成员王根连在小沙街道光辉应家是否持有集体资产股权。同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房屋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如需查询2012年之前该户宅基地信息,建议向区国土部门咨询”;“王根连在光辉应家持有集体资产股权10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及时注销王根连户非法占有的紫窟里园山某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立申请人位于该址新建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相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5日全面、及时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即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职责。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两条信息,被申请人对此进行调查、查询后已书面答复申请人:1、被申请人根据定政函[2017]72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私人建房审批工作的通知》之规定,被申请人城建办会同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小沙中心所对小沙街道光辉应家某号宅基地档案进行了查询,自1993年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私人审批档案中,没有王根连、应文仙夫妻在小沙街道范围内审批宅基地的记录,该时间段内,位于定海小沙街道光辉应家某号的宅基地没有相关审批记录。2013年至今,小沙街道办事处未查询到该夫妻在本街道辖区有过建房审批记录,也未查询到2012年至今关于该处宅基地(房屋)的相关登记记录,又经被申请人与该地址所属的小沙增辉村实地调查,目前该小沙街道光辉应家某号房屋居住人为王根连、应文仙;2、王根连在光辉应家持有集体资产股权10股。对申请人所述其兄弟王根连户位于定海区岑港街道办事处原紫窟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因该宅基地不在被申请人行政区划内,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向该宅基地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申请相关事项。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已经按照程序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位于小沙街道光辉应家某号宅基地的审查、审核、审批信息,确认该宅基地户内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情况;2、确认该户成员王根连在小沙街道光辉应家是否持有集体资产股权。并要求被申请人以纸面邮寄方式提供。被申请人于11月11日收到上述申请书后进行了调查、走访,根据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小沙中心所出具的《小沙街道增辉村光辉应家某号宅基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反馈》及走访了解的情况,于同年11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内容为“小沙街道城建办对光辉应家某号宅基地档案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2012年至今关于该户宅基地的相关信息档案。同时经街道与该户所属的增辉村核实,该房屋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如需查询2012年之前该户宅基地信息,建议向区国土部门咨询。街道向该户所属的增辉村查询了股权档案,王根连在光辉应家持有集体资产股权10股。”该答复告知书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EMS(单号:1122720543178)邮寄给申请人。通过物流显示,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收悉。申请人对该答复告知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2年10月31日由本机关颁布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私人建房审批工作通知》(定政函〔2012〕72号)规定,原由区政府审批的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委托给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办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私人建房审批工作通知》(定政函〔2017〕72号)、《小沙街道增辉村光辉应家某号宅基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反馈》、EMS寄收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就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两项内容进行了查询,公开了第二项王根连在小沙街道光辉应家持有集体资产股权的情况。对申请人要求公开位于小沙街道光辉应家某号宅基地的审查、审核、审批信息,被申请人经过走访调查,结合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小沙中心所出具的《小沙街道增辉村光辉应家某号宅基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反馈》,告知申请人未查询到2012年至今关于该户宅基地的相关信息档案,同时告知申请人案涉房屋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如需查询建议向区国土部门咨询。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无不当。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要求公开的申请,并于2019年11月26日进行了答复,亦符合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公开政府信息,限期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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