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309004720909726/2020-01855
文  号: 定港航〔2020〕4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 成文日期: 2020-03-17
定港航2020-4号 关于近期海上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和切实加强下一步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近期海上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和切实加强下一步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文件

 

 

定港航〔20204

 

关于近期海上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和切实加强

下一步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水路运输(辅助)企业:

2月17日,连云港籍干货船神州19轮航行至衢山西侧附近水域时,船舶进水右倾导致沉没,船上6人,3人死亡,3人失踪;3月6日,浙普渔23911船在169海区6小区(上海海域)传统渔场进行拖虾作业时,被一艘船名为CHONG HE(崇和)的货轮撞沉,船上7名船员失联;3月15日,在定海大猫岛北侧水域,芜湖籍散货船信天海2与温州籍干货船鸿达186发生碰撞,造成鸿达186沉没,船上6人落水,救起3人,其余3人正在搜救中。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后的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近期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和全市港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请各企业针对在船员管理、商渔船碰撞、船舶维修和恶劣天气防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期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扎实做好春季及汛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随着全国疫情缓解开始复工复产,沿海货物运输量逐渐增加,部分船舶会发生“赶船期”等现象,容易造成船员疲劳驾驶,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同时,疫情期间船员普遍没有及时轮换休假,也容易造成船员心理波动,对安全生产更加造成不利影响。各企业要认真做好水路货运行业春季检查工作,要根据有关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管理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 “四个一”的要求:即开展一次安全风险研判,制定一套复工复产和应急处置方案,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一次安全培训教育,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企业合理安排船期,关心船员生活,做好船员队伍稳定工作,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二、加强商渔船避碰等重点环节安全防范工作。当前沿海渔业已相继进入生产旺季,大量渔船在航道、港口附近航行或作业,给商渔船的航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商渔船碰撞历年都是重大事故的易发类型,极易造成船舶沉没与大量人员伤亡。渔船的不规范航行作业和商船的安全值班缺位、避碰操作不当是造成商渔船碰撞的主要原因。为防范商渔船碰撞,企业应针对渔船航行作业特点,督促船员积极了望、主动并提前避让,在航线上尽量避开渔区;在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大风浪中航行更应有效借助雷达等助航仪器进行判断,提早做好规避动作。企业岸基人员要加强航线研判,提早分析商渔船碰撞风险,正确指导船舶加强商渔船避碰防范措施。同时也要高度关注疫情结束后船舶集中进厂修理等情况,吸取相关事故教训,依法签订厂修船舶安全生产协议,不得擅自指派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各企业要加强航修船舶安全管理,作业前船舶应按该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督促提醒有关人员严格做好通风防爆和进入密闭空间的安全防范等措施。

三、积极做好春季恶劣天气防范工作。据国家气候中心发布的信息,今年春季降水略偏多、有冷热空气交替影响、容易出现连续阴雨或大雾等天气。每年冬春季是船舶沉没、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主要时段。大风浪主要易造成货物移位、结构损坏、机械设备性能下降、货舱水密设施破坏等严重情况。企业要做好船舶开航前易流态固体散装货物装载、砂石船货舱水密及重大件、易滚动货物的绑扎固定等措施,做好主机维护等工作。降雨、大雾天气等航行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应严格按规定加强瞭望值班等工作。小型船舶由于助航仪器的配备、性能等方面的缺陷较多,更应高度重视。各企业对春季恶劣天气防御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恶劣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企业要做好动态报送、船岸联系和岸基值班指导等工作,航运管理部门将适时开展现场抽查、夜间值班抽查等工作。

四、加强水路货运安全动态管理。各企业要通过“舟山江海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更新船舶动态航次和安全管理工作信息;要落实专人负责系统基础数据维护、入库审核和日常运行等工作。各企业要加强企业安全隐患问题清单的跟踪研判,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舟山江海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及时记录,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闭环管理,遇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航运管理部门。航运管理部门将运用“舟山江海联运公共信息平台”航运系统数据动态汇总分析功能,以船舶航次动态管理、海机务履职和船员教育培训等落实情况,作为经营资质预警管理的依据,并通过市场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加强水路货运安全动态管理。

五、做好第四批船舶实施NSM规则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第83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拓宽实施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第四批船舶生效。请各企业及时办理本企业第四批需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对已按照第四批船舶要求实施NSM规则的船舶,企业应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要求做好管理协议备案、换发营运证件等工作,并更新“舟山江海联运公共信息平台”相关船舶信息。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0317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综合办公室       20203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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