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8009001/2020-01908 | ||
文 号: | 定教发〔2020〕2号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文件登记号: | LDHD04-2020-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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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全员入学、平等受教育原则。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二)坚持分类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意见》中规定的类别和要求,对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及住址实行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及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行“阳光招生”。 (四)坚持免费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二、城区入学对象 2020年秋季,小学招生对象为2014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的适龄儿童少年。 定海城区入学对象必须是户籍在定海城区或实际居住在定海城区,具体为以下四类: (一)入学对象户籍2020年6月30日之前在定海城区的。 (二)入学对象户籍不在定海城区,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在定海城区的,房产性质必须为住宅用房(以住房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等为证)。 (三)符合条件的进城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本市户籍随迁子女。本市户籍进城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是入学对象父母双方居住在定海城区1年及以上的(须经社区盖章认定的租房合同为准);二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在定海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定海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1年及以上的;三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按规定参加本地社会保险且连续按月缴纳1年及以上的。上述中“1年及以上”以2019年6月30日之前确认为准。 2.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已办理居住证量化入学申请的入学对象。 (四)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招生安排对象(含实际居住在定海城区的港澳台同胞)。 三、招生类别 第一类:有户有父母房。入学对象户籍与父母户籍、房产(含学生本人房产)地址相一致(房产根据住房产权证认定,含拆迁安置协议,不含商业房产、共有房产等,以下同),且属招生学校学区。 第二类:有户有祖辈房。入学对象户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房产(含直管公房租赁)地址相一致,父母在同城无另外房产,属招生学校学区。 第三类:有户无房。入学对象户籍属招生学校学区,但不属于第一、第二类。 第四类:无户有房。入学对象户籍不在定海城区,但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定海城区购置房产。 第五类:无户无房。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进城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市外户籍且已参加居住证量化入学申请的随迁子女。 上述认定的房产购置与户籍迁入期限,规定为:第一、二类,房产证以入学当年6月30日为限,必须连续持有1年及以上;学生户籍以当年6月30日之前迁入为效。 四、登记办法 在定海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对象,均应按期参加入学预报名登记。如未按期参加入学预报名登记影响录取工作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或其他处理。具体时间及要求: (一)网上登记 1.登记对象 定海城区户籍的入学对象、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定海城区购置房产的非定海城区户籍入学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对象,全部在规定时间进行预报名网上登记,登记时按需准备相关证件。其中第五类市外户籍随迁子女参看下文量化入学申请登记。 2.登记途径 预报名网上登记可以通过智能手机端“浙里办”APP或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江省本级搜索“定海区入学”进行在线办理(登记规定时间内允许信息修改),具体网上登记操作办法另行发布。 3.登记时间 预报名网上登记时间小学新生为5月6日—5月14日;初中新生为5月8日—5月14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预报名网上登记的,小学须于6月6日一天、初中须于6月7日一天到定海区社区教育服务中心(颐景园路101号五号楼)现场登记指导。 (二)量化入学申请登记 凡在定海城区实际居住的市外户籍,且已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城区公办学校就读起始年级的,须在5月6日至5月31日到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属街道的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学申请手续(农村学校量化入学申请同步启动),逾期不予受理。城区咨询电话:城东街道2617087;环南街道2025692;昌国街道2362755。 五、录取办法 对小学和初中申请登记的入学对象,按招生类别分批录取,其中,第一批:第一至三类,时间为7月中旬;第二批:第四至五类,时间为8月上旬。录取结果届时可通过登入报名端或各校网站公示查看。 (一)按招生类别顺序进行录取。政策性安排对象入学,按国家、省、市、区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一批中,当学校某一类入学对象登记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首先考虑入学对象户口迁入时间,其次考虑房产登记时间,不能录取的入学对象按相对就近原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 (三)第二批中,当第一批录取后学校尚有余额的,按招生类别顺序进行录取,当某一类入学对象登记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依次按房产(父母房产优先)登记时间、参加本地社保时间、取得营业执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等顺序予以录取,不能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尚有余额的学校。 (四)如入学登记对象总数超过城区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数,公办学校不能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民办学校就读;尚不能解决的,入学对象回户籍地就读。 (五)参加居住证管理量化入学申请的,按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供的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情况,按积分高低顺序结合各公办校学额予以安排。 六、城区各校学区范围[以社区(村)为单位] (一)小学 1.定海小学教育集团昌东校区:檀树、昌东、胜利、紫竹、檀香、长岗山。 2.定海小学教育集团海滨校区:港北、港南、东山、庆丰、海滨、盘峙、五联、大猫。 3.檀枫小学教育集团檀枫校区:颐景园、檀东、洞桥、阳光园、鸿毛湾、洋岙。 4.檀枫小学教育集团城东校区:畚金、桔北、小碶、桔南。 5.舟嵊小学:虎山、西安、留方、香园、东管庙。 6.舟山小学:合源、北园、义桥、开源、文昌、东湾、城北。 7.廷佐小学:蓬莱、东园、利民、南珍(人民南路以东)、翁山(人民中路以东)。 8.海山小学:西管庙、西山、西园、金寿、晓峰、竹山、茅岭。 9.东海小学:海山、卫海、南珍(人民南路以西)、翁山(人民中路以西)。 (二)初中 1.定海二中:檀树、合源、北园、义桥、开源、文昌、东湾、城北、留方、香园、东管庙。 2.定海三中:海山、卫海、虎山、西安、西管庙、西山、西园、金寿、晓峰、竹山、茅岭。 3.定海五中:昌东、胜利、紫竹、檀香、洞桥、蓬莱、东园、港北、小碶、长岗山、利民、南珍、翁山。 4.定海七中:颐景园、檀东、阳光园、鸿毛湾、洋岙、畚金。 5.东海中学:桔南、港南、东山、桔北、海滨、庆丰、盘峙、五联、大猫。 七、其他学校招生 1.农村中小学招生。定海区属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城区招生办法执行。 2.民办学校招生。定海区属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另行发布。 东海中学,咨询电话2828337。 育才学校,小学部咨询电话2616685(开元校区)、8121237(双桥校区)。初中部咨询电话2615632(白泉校区)。 3.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定海区户籍中重度智力障碍(即二级、三级智力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统一由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招生;适龄听障儿童委托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培养,具体由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负责资格审查。咨询电话2361715。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全面推行“阳光招生”。要把登记条件、登记时间和地点、登记手续、招生录取办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三)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不能突破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确需突破的,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同意。要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班额控制在40名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45名以内(农村学校班额控制在40名以内)。 (五)严格实行电脑排班。学校对新招收录取的学生,一律实行电脑排班,并确保电脑排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六)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要求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七)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在招生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下,按确定的招生条件和区域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民办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程序和办法,切实遵守免试入学规定。 九、转校插班 定海城区户籍的非起始年级学生到定海城区插班,须进行网上登记,登入途径同新生招生,定海城区各校之间不转校。 2020年秋季转学插班登记时间为8月5日—8月10日,2021年春季转学插班登记时间为1月17日—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十、其他事项 (一)学生家长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登记时填写的信息、各类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后果。 (二)城区符合入学条件的2014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在6月30日前,凭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区教育局将根据下达的学生名单核发学籍。严禁学校擅自违规招生。 (四)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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