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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行政复议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 02- 0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维护行政复议当事人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倡导申请人通过浙江省行政复议平台、电子邮件(dhfzb@dinghai.gov.cn)、传真(0580—2056823)、邮寄(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63号214)等渠道申请复议,并传送相关证据材料。

二、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疫情无法参加其他复议活动的,区行政复议局将依法处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相关复议权利。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届时请予配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要联系复议工作人员的,请优先选择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进行,尽量避免正面接触,严防病毒传播风险。

四、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暂不安排阅卷、听证事宜。

五、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行政复议办案期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执行。

六、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情况紧急等确需到区行政复议局对接工作的,应事先与复议工作人员预约,且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若身体不适的,请主动说明情况;经检测后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对于拒不接受体温检测、故意隐瞒相关病情,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当事人谅解。不明事宜,请致电0580—2601551。


舟山市定海区行政复议局

2020年2月2日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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