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舟定政复决〔2019〕22号 |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答复函》,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2、判令被申请人重新按申请人要求提供信息。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14日,因为申请人合法拥有的防盗窗面临强拆,但申请人对相关信息毫不知情。为此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舟山市定海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年)及相关文件和《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以及补偿价格等相关详细信息,并要求书面答复后盖章邮寄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信息,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2019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提供《舟山市定海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年)》及相关文件和《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以及补偿价格等相关详细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答复函》并告知其救济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该条例。可见,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组织有关信息的公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党组织制作的党务信息以及党组织制发的文件一般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舟山市定海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2019-2021年)》(定委办发[2019]63号)是以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为主体制定的文件,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空白的《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和申请人住户防盗窗补偿价格的《估价报告书》。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 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舟山市定海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年)及相关文件和《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以及补偿价格等相关详细信息,并要求书面答复后盖章邮寄给申请人。2019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上午9点到东园社区3楼303室进行查阅,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2020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将空白的《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和申请人住户防盗窗补偿价格的舟汇房估(2019)Q字第016号《估价报告书》通过EMS(1079359592733)邮寄给申请人,邮政物流信息显示邮件于2020年1月20日由他人代为签收。2020年1月22日,本机关工作人员询问申请人是否已收到邮件,是否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答复为收到快递工作人员将邮件已放在小区超市的电话,还未去拿,不同意撤回申请。 另查明,《舟山市定海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年)》(定委办发[2019]63号)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由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下发文件,系党委文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舟山市定海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年)》文件首页、空白《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估价报告书》、EMS物流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申请人于10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28日向作出《答复函》,符合法律规定。经本机关审查,本案中《舟山市定海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年)》(定委办发[2019]63号)系党委文件,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申请人要求公开该文件信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上午9点到东园社区3楼303室进行查阅,亦符合法律规定,且事后,被申请人已将将空白的《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和申请人住户防盗窗补偿价格的舟汇房估(2019)Q字第016号《估价报告书》通过EMS(1079359592733)邮寄给申请人,已无重新提供相关信息的必要。故对申请人主张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按申请人要求提供信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答复函》。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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