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工作机构名称: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2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夏令时:8:30-12:00,14:30-17: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0580-8178013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ding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56。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一级目录有““组织机构、法规公文、规划计划、人事信息、财政信息、公告公示、政务动态、重大决策预公开、重大项目、行政执法、提案议案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标题、正文、日期等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文号、主题分类、组配分类、体裁分类、成文日期、生成日期、公开方式、发布机构正文等内容。 三、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简介;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及主要职能;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政策解读、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反馈; 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工作、人事信息、提议案办理信息; 5.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预算、决算信息; 6.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定海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inghai.gov.cn/col/col1496817/index.html)。 2.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定海站。 3.公共查阅场所: 区政务办(舟山市定海区东山路289号,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580-2601165); 区档案馆(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36号,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580-8125015)。 4.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载体予以公开。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定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邮寄至“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29号,邮编:316000。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定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找到“依申请公开平台”“网上申请”,按照提示在线提出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与时限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六、不予公开范围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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