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216C/2020-47115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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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定,我局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新清理。 二、制定过程 自2020年10月开始,在充分考虑我局工作实际和各项政策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明确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与上级改革决策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上级改革决策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宣布失效。据此,我局起草了《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0月13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我局对2017年清理后公布有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新制定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本次清理宣布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本通知自2021年1月9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80-2556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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