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舟定政复决〔2020〕12号 |
申请人柴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 申请人柴某不服被申请人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于 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舟定公(城)行罚决字[2020]0127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意见、证据和依据。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系对自 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机关对此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复议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