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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舟定政复决〔2019〕17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防盗窗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行政复议期限依法延长30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拥有安装在阳台的不锈钢防盗窗。2019年10月22日,申请人到家才知道,在申请人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合法拥有的防盗窗进行野蛮破拆,并且至今都没有提供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给申请人的多个财产造成损失,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为提升城市品质同,被申请人根据上级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升级改造的要求,考虑到建筑立面的美观度,对于建筑立面上的防盗窗进行拆除。被申请人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全面听取列入改造范围的老旧小区的业主意见,本着“先易后难、统筹兼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要求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业主达到95 %的楼房优先列入改造计划。东园新村3号楼被列入2019年度老旧小区统一改造范围,该幢楼共有20户住户,申请人系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房屋的所有权人,除申请人外其余19户业主已于2019年7月22日前签订了《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并按补偿协议约定兑现了补偿款。东园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小组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进行沟通并要求面谈,都被其拒绝。为确定申请人防盗窗拆除补偿价格,被申请人委托舟山汇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其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外立面防盗窗进行评估,并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估价报告书》。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通知书》,要求其于10月12日前到东园社区签署《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将统一拆除。2019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寄送《通知书》,通知其将于10月15日对其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外立面防盗窗进行拆除。同年10月14日,申请人来电向东园社区就老旧小区改造防盗窗拆除事宜进行询问,社区书记与其沟通并约定10月16日或17日申请来社区商谈相关事宜。但申请人未在约定时间来社区商谈。同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组织对申请人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外立面防盗窗进行拆除。被申请人请公证处对申请人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外立面防盗窗拆除改造过程中的评估、通知、拆除行为保全证据公证。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执行上级部门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是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民生实事工程,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美好环境需要的实际行动。被申请人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已经得到了老旧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拥护和支持,也希望申请人以对该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根据上级海上花园城市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决策部署,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被申请人负责对本辖区老旧住宅小区的改造工作,考虑到建筑立面的美观度,对于建筑立面上的防盗窗进行拆除,在防盗窗拆除后,考虑到为日常生活的便利,安装遮阳棚和晾衣架,统一样式和颜色,整体满足舒适协调。申请人系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在的东园新村3号楼被列入2019年度老旧小区统一改造范围,该幢楼共有20户住户,除申请人外该幢其余19户业主已于2019年7月22日前签订了《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并按补偿协议约定兑现了补偿款。东园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小组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进行沟通,但均未谈成。为确定申请人防盗窗拆除补偿价格,被申请人委托舟山汇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外立面防盗窗进行评估,舟山汇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舟汇房估(2019)Q字第016号《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该防盗窗在估价期日(2019年9月18日)评估价值总计为4087元。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通知书》,要求其于10月12日前到东园社区签署《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被申请人将统一拆除。2019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寄送《通知书》,通知其将于10月15日对其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外立面防盗窗进行拆除,补偿款申领请及时与东园社区联系。因申请人未在10月15日前拆除,10月18日,被申请人组织对申请人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外立面防盗窗进行拆除。被申请人请公证处对申请人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外立面防盗窗拆除改造过程中的评估、通知、拆除及拆除后修补已完成均采用公证形式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东园新村3幢《防盗窗拆除/改造补偿协议》汇总表、估价报告书、通知书、公证书等。

本机关认为: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具有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能。被申请人根据上级作出的舟山市定海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决策部署,对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建筑立面上的防盗窗进行升级改造,统一拆除建筑立面防盗窗并安装统一的遮阳棚和晾衣架,是改善老旧住宅小区居住品质的有效措施,且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在多次通知申请人,而未得到申请人回应的情况下,为使该幢楼整体的升级改造进程不受到影响又保障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通过评估确定申请人防盗窗的总体价格,又通过公证形式将防盗窗拆除改造过程中的评估、通知、拆除及拆除后修补已完成等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拆除行为在拆除过程中虽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对申请人的实质权利未造成损害,拆除行为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拆除申请人位于东园新村某号楼某室外立面防盗窗的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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