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961R/2019-37063 | ||
文 号: | 城党〔2019〕67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城东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9-09-02 |
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中层干部队伍活力,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推进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舟山市定海区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定组〔2014〕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从严管理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中层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向导,注重工作实绩,注重一线锻炼。大力选拔坚持原则、精通业务、敢于担当、勤奋敬业、清正廉洁的干部。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机构“三定”规定,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不得擅自设立中层职位或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机关中层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职务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报区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提拔。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编外或者企业人员不得担任机关事业单位股级职务。 (五)新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中层干部年龄达到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一般不再担任。 第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一般采取竞争上岗、直接选拔、对外选聘等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中层空缺岗位,加大竞争上岗比例。对于本单位无合适人选或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统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开竞聘。 第九条 机关中层干部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任职期间调整职务的,新任中层干部聘期截止时间应与机关其他中层干部一致,中层干部任期届满后应及时组织新一轮的聘任或竞争上岗工作。 第十条 街道机关中层岗位选拔任用结果报区编委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统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党工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章 轮岗交流 第十二条 按照培养锻炼、优化配置、加强监督、激发活力的原则,积极推行中层干部轮岗和跨部门交流,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力度。轮岗交流一般结合单位中层干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对具有培养发展潜力、岗位经历单一、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领导能力的干部,尤其是各类年轻后备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重点交流。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中层干部到农村工作前沿、重要经济功能区、重点工程建设线、专项工作组等进行挂职锻炼。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中层干部一般应轮岗交流: 在具有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及工程建设管理等职能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在其他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或在同一科室连续任正、副中层职务满9年的。 对工作性质特殊或专业性、连续性特别强的岗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轮岗交流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轮岗交流: (一)在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范围内轮岗交流,由街道党工委负责实施。 (二)在全区机关范围内跨部门交流,由区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办法组织实施。 (三)选派交流到新区建设一线部门,由区委组织部门会商相关单位,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3年的; (二)职位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 (三)同一科室正副职均符合交流条件的,原则上不同时交流,一般先交流正职;待条件成熟时,再交流副职,暂缓交流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因上述原因不交流或暂缓交流的,由所在街道党工委书面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交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街道党工委必须事先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明确交流对象、范围、条件、形式,提出拟交流人选,由党工委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交流超编进人、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二)街道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中层干部应当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决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交流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免去其职务,并调离现岗位。
第四章 免职降职 第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免职、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予以免职或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一)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单位后列的; (二)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或民主测评中,“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超过1/3,或连续两年“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超过1/5或年度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三)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性不强, 对党工委决议决策落实不力,存在“中梗阻”现象,影响整体工作的,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四)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工作平平、不敢担当、不敢碰硬,本职工作长期没有起色的; (五)服务意识不强,存在吃拿卡要、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办事拖拉等情形,群众反映较多的; (六)团队精神缺乏,与机关同志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八)由于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或降职的。 第二十条 对免职和降职的干部,如在新的职位工作1年以上,成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提找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教育培训。建立完善中层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坚持任职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相结合,做好中层干部的培训登记管理,将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注重考核激励。 建立科学、合理、公正、有效的考核机制,坚持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明确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街道党工委应将考核结果及时向本人反馈,并作为职务任免、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严格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中层干部的日常沟通谈话、考核反馈谈话、提醒帮助谈话、批评诫勉谈话等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中层干部队伍情况。坚持严格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及时疏导中层干部身心压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街道党工委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化梯队培养。 街道党工委要切实担负起干部队伍管理的责任,认真研究本街道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具体办法和措施,注重中层干部队伍的梯队培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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