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2322/2019-37624 | ||
文 号: | 定水〔2019〕189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19 |
舟山市定海区水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试行) | ||
发布日期:2019-09-19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 ||
一、为加强对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浙江省水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定海行政区域内区级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活动和市级以上水行政许可项目的属地监督检查活动。 三、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实行许可机关监督检查和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区水利局对区级水行政许可项目负监管责任,协助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级以上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配合区水利局做好委托权限范围内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 五、实施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至少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具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实行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开展。组织大队、审批、业务等科室人员对许可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每个许可项目专项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实施期限较长的许可项目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日常检查由业务科室负责开展。水保类许可项目日常检查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取水类许可项目日常检查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由水资源管理科具体负责,其他类许可项目日常检查由运行管理科具体负责。日常检查频次由业务科室根据具体许可项目确定。日常检查情况及相关材料由业务科室汇总后每半年一次报送水政监察大队。 七、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一般采用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等方式。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并如实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并归档。 八、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为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水保类许可项目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取水类许可项目由水资源管理科具体负责,其他类许可项目由运行管理科具体负责。委托服务方案及第三方监督检查情况同时报送水政监察大队。 九、建立健全水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制度。水政监察大队每半年一次对水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连同其他监督检查材料,报送规划审批科。规划审批科每年一次与办结事项档案一并移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十、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被许可人不予改正,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告知水政监察大队,由区水利局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被许可人违反规定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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