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农村村民住房困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小沙街道拟定了《小沙街道农民公寓房申购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和联系电话),于2019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小沙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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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80-80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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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
2019年7月5日
小沙街道农民公寓房申购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沙街道农民公寓房(以下简称“农民公寓房”)申购,根据《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08]56号文件)、《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若干意见》(定委〔2012〕12号文件)和《定海区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管理办法》(定党政办发〔2016〕1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购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购买农民公寓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购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农居小区农民公寓房按下列条件及顺序进行申请:
第一顺序:因配合政府工作、宅基地整理和政府项目拆迁等而拆除原房后形成的无房户,且未享受任何房屋、货币安置。
第二顺序:符合农村宅基地新批条件的无房户。农村宅基地新批条件按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规定执行。
本小区农民公寓房在满足第一顺序申请购买对象后,再满足第二顺序申请购买对象。如遇房源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应通过入围抽签或摇号确定。
第四条 离婚人员申请购买农民公寓房必须同时具备“离婚满三年”的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购买农民公寓房不予批准:
(一)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以买卖、出租或赠与等形式转让的;
(二)在拆迁或搬迁中已享受过货币或房票安置的;
(三)已申请购买过类似农民公寓房的;
(四)其他政策规定不允许申购的。
第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小沙街道村民申请农民公寓房时必须以农村自然家庭户为单位,家庭户申购取得农民公寓房后不得再申请农村私人建房。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应向男方户籍所在村提出申请;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配偶为非农的,且配偶未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夫妻未生育儿子,但育有2女(及以上)且2女(及以上)均达到法定婚龄又未婚的,允许其中一个女儿到户籍所在地申请;
(四)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凭政府外事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定居证明文件,向原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参照当地农村村民标准办理。
(五)农村村民已拥有合法宅基地,再要求申请购买本小区农民公寓房的,申请时应拆除全部住房,并将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如果该住房和主房连接在一起,并经第三方鉴定单位鉴定为无法拆除的,且拆除后对主房有安全隐患的,可以保留该住房,同时该村民在申请标准面积时必须扣除该住房面积。
第七条 申请家庭人口数按自然家庭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可计入家庭人口数:
(一)配偶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无农村宅基地,且未享受过单位农民公寓房分配、购买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和1999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房改补贴等各种房改政策(以下简称房改政策)的人员;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义务兵及一级士官)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
(四)父母或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属农业户口,并承诺不再单独申请的;
(五)其他按舟山市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家庭在册农业人口数的人员。
第三章 申购面积及价格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的申请对象,原则上按户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标准申请购买相应户型的农民公寓房,没有相应户型的,可按“就近就高”原则选择。
标准可申请面积大于房源最大户型的,可以在标准可申请面积内自由组合两套申请(且最多只能申请两套),其中一套可按“就近就高”原则选择。
根据房源情况,经申购对象申请,街道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高靠选择户型。
第九条 选择户型的申购户,经首次摇号未入围所选择户型的,根据剩余房源情况,可以再次提出申购或选择放弃本次申购。
未申请到当期农民公寓房的申购对象,均可参加按下一期农房公寓房申购,摇中所申购的户型后又自动放弃的除外。
第十条 本次农民公寓房标准内面积的申购价格按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核定的指导价结算,超过申购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因户型提供所限而导致的超面积部分20㎡以内(含20㎡)按市场价80%结算,但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其他多余面积按市场价结算。价格明确后,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内媒体、社区(村)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一条 申购对象高套户型后的高套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二条 结算房款时均按各户型的实际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自愿选择低靠一档的村民,承诺放弃其剩余面积申购资格,不再申购任何农民公寓房。
第四章 申购程序与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通告应明确申请条件、地点、期限等内容。
申请通告由小沙街道在市内主要媒体和社区(村)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农居小区农民公寓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报名与初审。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申购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并提供必备证明材料。社区(村)对申购对象填写的申购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7日届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与确认:街道私人建房领导小组根据社区(村)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确认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资格确认书签发:街道根据街道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对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对象签发资格确认书。
(四)登记、选择户型:申购对象凭资格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选择户型,并由街道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审查其户型选择是否符合申请办法规定。户型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分别向区农房管理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区房管中心备案。
(五)发放《摇号通知书》:街道办事处根据户型汇总表内容向有资格的申购对象发放《摇号通知书》及摇号办法。具体摇号办法由街道办事处制定。
(六)入围摇号:在公证处、纪检监察、村民代表等监督下分类摇号确定各户型入围对象。
(七)选房及办理购房手续:
1、各户型的入围对象根据摇号办法分别确定选房顺序号,并根据选房顺序号明确具体房号。
2、入围者接到选房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房号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多余住房按其它入围对象的选房顺序号依次递进。
3、申购对象选择房号后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等相关协议,缴纳房款等有关款项,办理相关交房手续。
对有合法住房的申请对象,在提出农民公寓房申购前须自行拆除原有全部住房。拆除后,由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国土、城管、社区等单位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并出具相关材料证明(附相关照片),申请对象凭原房拆除相关材料证明向国土、房管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属证注销手续;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原房或拆除原房后未办理相关证书的注销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4、入围申请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选房摇号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次申请资格,并且不得申请下一农居小区农民公寓房。
5、购房协议应向小沙街道办事处、区房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等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为照顾老弱病残申请对象的生活起居,有选房资格的老人(年满70周岁及以上)或者行动不便人员(经残联鉴定为下肢残疾的,凭残疾证),可优先其它选房对象在同一户型中选择第1层。如同一户型中有多名需照顾者,则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七条 申购对象在摇号日之前放弃申购的,不影响其下次申购,但申购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购,且不得参加下一次申购:
(一)入围购房对象放弃选房摇号的;
(二)选房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
(三)签订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约定支付房款义务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申购本次农民公寓房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申请对象及其户内人员有违法建筑的,应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在期限内未拆除的,其申请购买资格不予以确认;
(二)申购过程中,申购对象采取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欺诈手段意欲骗取申购资格的,取消当次申购资格,且不得申购下一次类似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
(三)申请过程中,申购对象采取欺诈手段意欲超标准面积申购的,取消当次申购资格;
(四)申购对象采取欺诈手段已超标准面积申购的,依法收回公寓房,取消当次申购资格,且不得申购下一次类似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
(五)申购对象采取欺诈手段已申购取得公寓房的,依法收回住房,赔偿损失,并在以后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购;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无房户”是指申请时家庭户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或分户后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或因宅基地整理、政府项目拆迁而拆除原房后形成的无房户,且未享受任何房屋、货币安置。
第二十条 计算“离婚满三年”、“人口数”、“申请对象年龄”的截止日原则上为申请通告发布日,但摇号日之前,因申请人或户内人员死亡导致原核实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购买条件须重新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原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以申请人提供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申请人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或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如按本办法申请购买后仍有房源剩余的,其剩余住房申请购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号起施行。
附件:户型套数分类
50平米,共4套,其中1层2套,2层2套
70平米,共21套,其中1层4套,3层2套,4层1套,5层14套
90平米,共6套,其中5层6套
100平米,共11套,其中3层3套,4层4套,5层4套
120平米,共15套,其中1层3套,2层2套,3层1套,4层3套,5层6套
复式120平米,共0套
复式150平米,共3套,其中1层1套,2层2套
复式180平米,共3套,其中1层2套,2层1套
以上合计共63套,总建筑面积6270.91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