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309004720909726/2019-33106 | ||
文 号: |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港航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20 |
定港航2019-15号 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 ||||||||||||
定港航〔2019〕15号
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 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分局相关科室: 为加强我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省港航管理中心、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有关年度核查的工作要求,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三)核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3.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4.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5.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6.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经营者应在5月20日前通过“舟山江海联运公共信息平台”中“航运管理”功能模块端口填报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数据并提交所在地港航分局,在电子版审核通过后,企业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港航分局,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核查期间,我局可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待理证》(不得超过2019年5月31日),代替《船舶营业运输证》使用。 2.我局将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对材料不全、数据不准确的,将及时退回,并督促经营者重新上报。 3.材料审核合格的,分局组织检查小组上门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有两名及以上经营资质管理人员组成。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将根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认真逐项检查。对经营者提交的检查材料、各项生产经营数据要源头核对,《船舶营业运输证》与原件仔细核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检查材料及材料记载内容存在问题的,现场检查人员将当场督促经营者及时修正,重新填写并按要求提交。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将当场填写《舟山市水路运输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表》,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舟山航运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4.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并形成闭环管理。发现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分局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发现违章记录的,由我局在核验合格证背面进行登记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5.市局将对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其中对国内水路货运船舶代理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由分局出具核查意见。 符合核查标准的,由分局凭市局出具的核查意见,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其经营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许可证件的核验记录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0年5月31日止”,但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件的有效期;经营船舶核验合格证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0年5月31日止”,但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件及船舶营运证件的有效期。 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应限期整改,由分局按市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查意见并加盖年度核验章,许可证件的审验记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整改期限,并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水路运输经营者所经营的货运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并加盖年度核验章,有效期不得超过整改期限,并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件及船舶营运证件的有效期。 整改到期后,由我局组织检查小组对经营者进行整改验收检查,填写《舟山市水路运输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表》,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应对企业整改情况作出整改复查结论,并将整改复查结论报市局,由市局在“舟山航运信息管理系统”上签注整改验收意见。整改验收合格的,由市局在“舟山航运信息管理系统”中“现场检查记录”的“市局处理意见中”注明“符合整改要求,通过整改”的意见,分局凭市局出具的意见,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查意见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水路运输经营者所经营的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并加盖年度核验章。对整改到期后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或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由港航分局按照《国内水路经营许可撤销管理办法(试行)》启动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撤销程序。 (五)许可证件换发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2019年底前到期的,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不统一安排集中换证,具体工作由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目前有关规定操作执行。行政许可部门在配发、换发船舶营运证件时,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应按照本通知的统一规定执行。 (六)相关工作要求 1.提高年度核查覆盖度。 我局将通过会议、通知等方式将本次年度核查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并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渠道加强宣传动员,督促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实现对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核查率100%和国内营运船舶核查率100%。 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由港航分局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企业,我局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部门信息沟通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确实联系不上的,要立即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如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内水路经营许可撤销管理办法(试行)》启动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撤销程序。 2.加强信息化应用。 年度核查工作应通过“舟山航运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核验合格证应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在日常维护更新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在网上填报年审报告书及有关报表前全面更新企业及船舶信息,并对企业、船舶、人员、证书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对,及时更正错误信息,确保年度核查汇总信息无误。同时,在上门现场检查时,要运用“舟山航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提高检查深度和效率。 3.及时完成企业经营资质撤销工作。 对拟撤销企业,我局将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撤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会议纪要的要求开展工作,及时整理上报撤销材料。 4.加强异地办公企业管理。 我局将对异地办公企业进行上门核查,同时对其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5.加强省内原油运输企业情况排摸。 我局将利用年度核查,对辖区从事省内原油运输的企业及其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 6.深化海机务人员专项治理。 我局将结合年度现场核查工作,将进一步加强海机务人员备案管理和履职能力评价,严肃查处海机务人员虚假配备、兼职、不履职等行为。对未按规定配备或虚假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或存在上船任职或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任职的兼职情况的,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履职要求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理。 7.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和反走私工作。 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声势,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企业,广泛发动,动员水路货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积极参与,提供扫黑除恶和反走私线索信息。要拓展线索排摸范围和方式,要对排摸的线索进行甄别、研判后及时上报。对确实参与“黑恶”和走私的企业及船舶从严处置。 8.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我局要结合年度核查工作,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并上报两份名单,一是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企业名单;二是经营困难企业名单。 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三)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保持情况; 2.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 3.2018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港航分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一式三份,附件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附件4)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同时,还应提交《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提单、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公证书,并将上述材料与船员服务簿比对,核查企业岸基是否有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和中国籍船舶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我局对经营者提交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对材料不全、数据不准确的,要及时退回,并督促经营者重新上报。 3.材料审核合格的,我局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全覆盖。现场核查至少有两名及以上经营资质管理人员参加。 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检查人员应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上签字,并出具“经营资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交由市局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检查人员应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上签字,出具“经营资质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交由市局加盖公章;港航分局应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报市局按规定上报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相关工作 1.我局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运输船舶管理的通知》(舟港航〔2018〕67号)文件要求,督促航运企业在船上安排人员及时向其报告船舶状况,充分利用船讯网等信息手段掌握船舶动态,并至少每月要将“方便旗”货运船舶的动态报送至港航分局。同时,要结合年度核查调查分析研判辖区航运企业所属国际运输船舶的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报航运管理处,并通报属地政府。 2.我局将利用年度核查,进一步加强政策和法律宣贯,通报典型案例,提高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依法经营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发生走私或违反联合国决议等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年度核查力度。 对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重点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运力规模、安全管理制度或《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有效性、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及外资股东变化等有关情况,以及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规经营行为。 对于国内水路运输营运船舶,重点检查公司经营资质、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安全管理等相关证书的有效性,发现证书失效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整改到期复核未通过的,不得为相关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延期、变更等手续。 (二)对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自有运力拥有情况。 关于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通过座谈、检查工作日志等方式,检查海务机务履职情况;关于自有运力,要求企业至少拥有一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宜的自有船舶。 对本辖区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要求的企业,包括无自有运力或自有船舶证书过期以及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企业,港航分局应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一个月)。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应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督促相关企业办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对经营许可证巳失效的企业,港航分局应进行公示后,逐级上报注销企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相关注销报送工作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 告书》填写说明 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 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 2019年5月17日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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