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309004720909726/2019-0182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港航分局 成文日期: 2019-03-21
定港航2019-8号 关于转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定港航20198

 

关于转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

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水路货运(辅助)企业

现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转发你们。请各企业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内容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

                              2019319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对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相应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实施监管管理的行为。

全市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及市局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包括水路货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船舶代理企业、水路货运代理企业

第四条  市局负责全市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港航分局具体负责辖区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种类

第六条  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一节  定期检查

第七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内对全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检查类型:

(一)年度核查;

(二)季节性检查;

(三)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

第八条  年度核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全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开展的集中检查。

年度核查的对象为水路货运企业及其船舶、船舶管理公司、船舶代理企业、水路货运代理企业。

年度核查采取全覆盖的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包括上级管理部门部署文件规定的核查内容和《舟山市水路运输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为《检查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季节性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针对季节性的气候、环境特点等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分为春季检查、夏季检查、秋季检查和冬季检查,检查对象为全市水路货运企业和船舶管理公司。

季节性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按照《检查表》执行。原则上,春季检查于每年3月开始组织实施,结合防大雾、防大风、汛前、消防等工作要求进行检查;夏季检查于每年6月开展组织实施,结合防台风、汛期、防高温、消防等工作要求进行检查;秋季检查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实施,结合防台风、防高温、消防等工作要求进行检查;冬季检查于每年12月开始组织实施,结合防寒潮大风、防大雾、消防等工作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条  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及上级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对全市水路货运企业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有关管理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

根据本市实际,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分为春运(春节)检查和十一检查。

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具体检查内容按照《检查表》和政府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执行。

第二节  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不定期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上级管理规定,对全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进行的临时性或针对性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六种检查类型:

(一)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

(二)事故企业检查;

(三)运政大检查;

(四)预警企业跟踪检查;

(五)安全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企业专项检查;

(六)其他专项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实施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工作:

(一)新设立水路货运企业;

(二)新设立船舶管理公司;

(三)新设立船舶代理或水路货运代理企业。

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工作采取全覆盖的检查方式,主要检查企业经营资质法定条件、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各类档案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台账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检查内容按照《检查表》执行。《检查表》中对新设立企业不适用的内容不作检查要求。

第十三条  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新设立水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核查工作,原则上在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未发现问题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审验记录栏内签注意见,按规定为其拟投入的营运船舶发放《船舶核验合格证》。发现企业存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造成不满足经营资质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纠正,符合规定要求后,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审验记录栏内签注意见,按规定为其拟投入的营运船舶发放《船舶核验合格证》。

(二)新设立船舶管理公司的经营资质核查工作,原则上在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未发现问题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为其拟管理的船舶进行船舶管理协议备案。发现企业存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造成不满足经营资质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纠正,符合规定要求后,为其拟管理的船舶进行船舶管理协议备案。

(三)新设立船舶代理或水路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资质核查工作,原则上在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未发现问题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出具相应备案告知文书;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纠正,并不得为其出具相应备案告知文书。

在新设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工作中,港航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舟山航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并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资质档案,建立健全监管台账等。

第十四条  事故企业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污染、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水路货运企业和船舶管理公司进行全面检查。

事故企业检查采取全覆盖的检查方式,具体工作按照市局关于水路货运船舶安全事故督查的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内容按照《检查表》执行。

第十五条  运政大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进行集中检查。

运政大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检查对象为水路货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船舶代理企业、水路货运代理企业,具体工作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实施,检查内容按照《检查表》执行。

第十六条  预警企业跟踪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对启动预警管理的企业的整改情况开展的跟踪检查。

预警企业跟踪检查采取全覆盖的检查方式,具体工作按照市局关于国内水路运输预警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具体检查内容按照《检查表》执行。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企业专项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对按照《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航运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舟港航〔201866号)评定为C类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安全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企业专项检查采取全覆盖的检查方式,具体检查内容按照《检查表》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专项检查活动按具体工作部署文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检查种类,可根据工作实际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合开展,但不得遗漏相应的检查类型和检查内容。

市局可视情组织人员对各港航分局组织开展的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可视情邀请属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安监部门等共同参与。

第三章  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  原则上,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采取全覆盖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实施上门检查。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电子巡查、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全覆盖检查是港航管理部门对根据检查种类所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全部检查的一种检查方式。

双随机抽查是港航管理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的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的一种检查方式。双随机抽查按照《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舟港航〔201812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市水路运输企业实际,实施双随机抽查时,下列企业的抽查比例每次不得低于50%,全年至少覆盖2次,其他企业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一)列入市局重点安全生产监管名单的企业;

(二)危险品运输企业;

(三)3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不满足经营资质法定条件正被限期整改的企业;

(五)安全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局及港航分局应当建立水路运政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在舟山航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随机抽查功能未实施前,开展双随机抽查时水路运政检查组组长和检查人员由检查单位的牵头部门负责人随机指派,并可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四章  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不满足经营资质法定条件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法定条件的,启动经营许可撤销工作,按规定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一并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经营许可撤销工作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撤销管理办法(试行)》(舟港航〔201847号)执行。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按规定要求记载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违法违规依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内容,并按规定送达企业,并要求企业有关负责人签注名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经营资质法定条件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除仅为满足法定自有运力条件外,企业不得新增营运船舶,不得扩大企业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范围;

(二)在换发企业经营许可证件时,在本局许可职权范围内的,经营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责令整改的期限;不在本局许可职权范围内的,其经营许可证件审验记录栏内签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责令整改的期限;

(三)在新增或换发船舶营运证件时,在本局许可职权范围内的,船舶营运证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责令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各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有效期;

(四)在新增或换发船舶核验合格证时,船舶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责令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各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经营资格不满足法定条件的营运船舶,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及停止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经整改仍不符合船舶经营资格法定条件的,按规定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并按要求书面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符合经营资质法定条件,但经营管理水平、安全管理水平下降或企业存在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实施经营资质预警管理,给予其提示性警告。

预警管理工作按照市局关于国内水路运输预警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符合经营资质法定条件,但未达到列入经营资质预警管理的企业,检查单位应当责令企业及时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内容记载在《检查表》上。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对涉嫌违反海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按规定将有关线索等书面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全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港航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出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情形的,应当按《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舟港航〔201441号)的要求,列入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重点跟踪管理;

(二)对于出现《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舟港航〔201578号)规定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警示约谈;

(三)对于出现上级和市局规定的失信情形的企业,应当按有关诚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941日起施行。原市局和各港航分局制定的有关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管检查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综合办公室       20193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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