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309004720909726/2019-01821 | ||
文 号: |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港航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21 |
定港航2019-7号 关于转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定港航〔2019〕7号
关于转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 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水路货运企业: 现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试行)》转发你们。请各企业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 2019年3月19日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提高经营者整体素质,促进舟山水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按照《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结合舟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警是指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在仍符合经营资质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行为,给予提示性警告。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水路货运企业的预警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市局负责全市国内水路运输预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全市水路货运企业的红色警告启动、解警的复核工作。 各港航分局具体实施本辖区预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舟山市水路运输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执行。 第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分为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告等级: (一) 扣10-20分的,为绿色警告; (二) 扣21-30分的,为黄色警告; (三) 扣31-40分的,为橙色警告; (四) 扣41分及以上的,为红色警告。 第七条 预警期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绿色警告的,预警期2个月; (二)黄色警告的,预警期4个月; (三)橙色警告的,预警期6个月; (四)红色警告的,预警期1年。 预警期限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通知书》(以下简称预警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预警启动 第八条 各港航分局按照市局《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对水路货运企业进行各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检查表》进行扣分,累计扣分达到警告等级时启动预警。 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仅记录存在问题,不予预警扣分。 第九条 累计扣分达到橙色警告及以下等级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在检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企业发放《预警通知书》。 累计扣分值达到红色警告等级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在检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表》报市局航运管理处;市局航运管理处收到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复核,出具复核意见。港航分局根据复核结果发放《预警通知书》。 《预警通知书》应载明企业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内容,按规定送达当事企业,并抄送市局航运管理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第三章 跟踪检查 第十条 各港航分局应根据预警等级不同,加强对预警企业的跟踪检查。 列入橙色警告及以下等级的企业,预警期内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对列入红色警告等级的企业,预警期内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两次。 第十一条 各港航分局在跟踪检查中发现预警企业的累计扣分超过当前预警等级,应重新启动预警;达到当前预警等级但存在其他需要整改的事项的,应重新核算预警期,并发放《预警通知书》;未达到当前预警等级的但存在其他需要整改的事项的,应维持当前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并将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期限等记载在《检查表》上,督促企业整改。 重新启动预警或重新核算预警期工作程序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 第四章 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预警企业的整改期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绿色警告的,整改期不得超过15天; (二)黄色警告的,整改期不得超过30天; (三)橙色警告的,整改期不得超过60天; (四)红色警告的,整改期不得超过90天。 整改期限从《预警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原则上应与整改要求相适应。 第十三条 被列入预警的企业,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于整改期到期前向所在地港航分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港航分局在收到整改完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整改验收意见,发放《企业整改情况验收单》。整改验收不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整改期到期未提交整改完成报告的企业,由所在地港航分局在整改期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累计扣分未达到警告等级的企业,各港航分局应当责令企业及时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整改复查验收。 第五章 解 警 第十五条 预警企业不得提前申请解警。被列入预警的企业应在预警期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港航分局提交书面解警申请,并填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解除申请书》。 第十六条 预警等级为橙色及以下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接到解警申请后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确认通过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发放《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解警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评估确认不通过的,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启动预警。 预警等级为红色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在接到解警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确认,在申请单上签署单位意见后,连同自该企业列入本次预警以来的所有预警资料,包括检查表、整改复查结论、分局意见,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册一并报市局航运管理处;市局航运管理处应在收到解警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复核通过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下达《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解警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处理;复核不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启动预警。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解警通知书》应抄送市局航运管理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第十七条 预警期到期前未提出解警申请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于预警期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预警企业预警期延长情况,其预警期自动延长至警告解除日,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第六章 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被列入预警的企业,在预警期内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得扩大企业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范围,不得新增除自有船舶外的营运船舶;其中,被列入红色警告的企业,除仅为满足法定自有运力条件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营运船舶。 (二)在新增或换发船舶营运证件时,在本局许可职权范围内的,船舶营运证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超过船舶各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有效期; (三)在新增或换发船舶核验合格证时,船舶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超过船舶各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 各港航分局应做好预警登记管理台账,每季度将辖区预警管理情况报市局航运管理处。市局航运管理处应按照《关于向海事部门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有关情况的通知》(舟港航〔2018〕80号)规定定期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企业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港航分局、市局有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预警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航运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预警工作的通知》(舟港航〔2010〕290号)、《转发省局关于完善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检查工作等文件的通知》(舟港航〔2016〕30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综合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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