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19-37002
文  号: 定政办发〔2019〕6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文件登记号: LDHD01-2019-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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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定海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试行)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 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定政发〔2009〕49 号)文件实施以来,我区严格执行“人地对应、即征即保”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落实按户审查机制,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征谁保谁的观念深入人心。为确保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在确定被征地参保对象时更严格更合理,避免征收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耕地与农户承包耕地时核定参保指标混乱使用,杜绝参保指标擅自调剂、买卖、转让等情况发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工作,使“人地对应”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走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确定参保范围和对象

⒈参保范围:自最近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耕地,按规定合理确定参保指标。

⒉参保对象:持有被征收耕地合法权源资料、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户籍地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且满足定政发〔2009〕49 号文件规定情形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指标核定工作

将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的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数量(亩)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数的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以下简称“基本参数”)。参保指标核定的计算方法为:参保指标数(四舍五入取整数)=耕地的数量(亩)÷基本参数。按基本参数核定每亩参保人数,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亩耕地核定1-2人。

(三)按照“人地对应”要求确定参保人员名单

在确定参保人员名单时,应按照“人地对应,征谁保谁”原则,将被征地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

⒈确定征地分户面积。村(组)必须严格三核对,即:核对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户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数、家庭承包田亩数和征地补偿登记面积数,对原始资料认真查验,按照征地分户图和征收报批范围面积图一致的原则确定征地分户面积。

⒉被征地户参保人数具体计算办法为:户内征收耕地数除以基本参数(四舍五入取整数)。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被征地户参保人数总和不能超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核定的参保总人数。

⒊被征地户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及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应权证。

(四)参保指标管理

⒈指标有效期管理。参保指标有效期从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与征收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原则上3个月内使用完毕,最长不得超过1年;应征入伍、高校就读及收监服刑等特殊人员自特殊情形消失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使用参保指标办理;被征地农民选择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仍旧按舟政发〔2014〕40号文件执行。具体参保人员须以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为单位一次性报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⒉节余指标管理。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所有耕地被征收产生的参保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和可承包而未承包到户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和可承包而未承包到户的人员。调剂指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五议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即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

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结余的指标,由镇(街道)及时报区人力社保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核销。

⒊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三、“人地对应”工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为把“人地对应”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决定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按定海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小组文件执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经常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督查工作,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认真查处纠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三)做好政策衔接,维护社会稳定

政策衔接过程中,参保指标确需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使用的,调剂方案须报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经定海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小组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区人力社保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要对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多核的参保指标应及时核销,对未使用的参保指标应明确使用期限、及时使用。要建立操作透明、约束力强、使用便捷的参保指标管理台账。

各级各部门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地对应”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新城区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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