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审批特别是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对各类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条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涉及重大事项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予以上报;对下级机关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条应当编制本部门《项目办理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名称类别、办理机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实施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岗位责任人、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场所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实行并联办理,由主办单位编制《项目并联办理流程时限表》,协办单位予以配合,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结的时限,主办单位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级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在时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若因行政相对人自身原因和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流程表规定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已按时办结。
第十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制,做到相互补位,或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2、违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扣4分。 (五)安全卫生(10分) 1、窗口办公区域发现工作人员乱丢纸屑的每次扣1分;办公用品、便民用品及告知单摆放不整齐,每发现一次扣2分。 2、不讲究个人卫生的,每次扣1分。 3、下班后不及时关闭窗户、门和电脑、空调等,每次扣0.5分。
二、评定与奖惩
根据窗口测评结果,得分前3名的列入年度“红旗窗口”评选范围,得分低于60分及以下的,通知窗口所在单位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