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舟定政复决〔2019〕13号

申请人贺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系申请人儿子。

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贺某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舟定综执[2019]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9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19年10月22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舟定综执[2019]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9月15日凌晨5点50分在金家湾61号附近,申请人未追赶上跑出家门的宠物狗,宠物狗被申请人捉住。申请人确实违反了《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但对处罚五百元有异议,根据该条例规定应处五十以上五百以下罚款,而且申请人养狗期间从未不牵领狗绳,当天宠物狗跑出家门也及时追赶,而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既然法规有规定责令改正,对于初次被抓及态度良好的仍旧处五百元罚款,属于执法过度,一刀切,与法规制订的目的相违背,要求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涉案宠物出户时未牵领,其行为已违反《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随意遗弃宠物”之规定,申请人出户遛狗时未牵领,并非犬只自行出户,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5日6时许,申请人在舟山市定海区**路附近未按规定饲养宠物,携犬只出户未牵领,被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舟定综执[2019]647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到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29号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受理,并对申请人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自认在舟山市定海区**路附近遛狗,未牵绳。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处罚的金额提出了异议。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舟定综执【2019】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申请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签收后并于9月24日缴纳了罚款。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制作的现场勘(检)查笔录与现场勘(检)查图并非于2019年9月15日现场制作,而是在9月17日在被申请人单位制作。被申请人解释对这类大批量事实比较简单的案件,有时候现场来不及制作会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舟定综执[2019]647号《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案件受理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舟定综执[2019]6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舟定综执[2019]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随意遗弃宠物”行为,申请人作为犬只的所有人应当尽到妥善管理的注意义务,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携犬只出户时需进行牵领。申请人携犬只出户未进行牵领,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违反了《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且申请人亦承认该违法事实,被申请人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经受理、立案、调查、处罚告知等程序,上述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程序的规定。根据《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亦在规定的幅度内,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执法过度,与法规制订的目的相违背,要求变更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被申请人存在执法过程中将现场勘(检)查笔录与现场勘(检)查图制作后,倒签时间为9月15日的现象,存在瑕疵,因申请人对事实无异议且该瑕疵对本案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舟定综执[2019]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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