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舟定政行复决〔2018〕7号 |
舟定政行复决〔2018〕7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盐仓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制止申请人上山阻止浙江省某公司违法施工的行政强制行为事实和程序违法。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舟定政复决(不)字[201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间内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浙09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本机关作出的舟定政复决(不)字[201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18年4月28日收到判决书,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意见、证据和依据。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强制行为的事实和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从2017年12月6日开始(12月6日,申请人不在场)对申请人所有的自留山进行封堵,禁止村民上山。2017年12月7日8时至9时,申请人想到自己自留山上去,被申请人不允许申请人上山。2017年12月11日早上,申请人等40多人想到自留山上去反对浙江省某公司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证和林地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施工的行为。大概上午8点多,盐仓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方某带领一大群人,对维权村民进行强制带离,并造成多人受伤。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强制行为的事实和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舟山500千伏联网输变电及配套工是省重点工程和市“三重”项目,该工程盐仓施工段主要矛盾点在虹桥社区抱鸡山3、4、5号塔基施工点,2017年11月末,在进行500千伏电力塔基施工时,一度遭到当地群众阻扰。2017年12月7日至11日期间,在虹桥小船岙抱鸡山500千伏电力塔基3、4、5号施工位置,被申请人派出部分干部前往上述三个施工点进行秩序维护、法规政策宣传,对群众进行口头劝离,防止矛盾激化,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更未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限制村民进山到自留山的行为。申请人申请书上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拥有的合法自留山进行封堵、实施强制带离、造成多人受伤等不是事实,申请人无相关证据证实。从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内容看,也不构成行政强制行为,且与申请人徐某某无涉。申请人在2017年12月12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表明,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上山是为了阻止浙江省某公司的施工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的劝说及宣传政策行为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7日至同月11日期间,盐仓街道虹桥社区部分村民(其中有不少老年人)认为施工单位在虹桥小船岙抱鸡山500千伏电力塔基3、4、5号的施工系非法施工,欲上山至施工现场阻止施工。施工现场有不少保安人员(保安人员非被申请人聘请)在保护施工。被申请人获知上述信息后,为履行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职责,防止施工现场发生冲突,导致老年人受伤,由工作人员对欲上山阻止施工的虹桥社区村民进行政策宣传,对村民和施工人员、保安的矛盾进行劝解。 2017年12月7日,申请人徐某某向舟山市定海区农林与海洋局报案称该处大批林木被非法采伐,舟山市定海区农林与海洋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处理。12月8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盐仓派出所副所长朱某某、民警孙某某和部分辅警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一起维护秩序,向申请人及其他村民宣传政策和法律解释工作。申请人于当日9时多,向舟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称有10多个外地人在小船岙山头非法施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盐仓派出所于9时40分许接到舟山市公安局110指令警单后,将现场相关情况反馈至110指挥中心。 另查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6日至同月11日早上对其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阻止申请人上山,但除了12月7日、12月8日能证实申请人曾在现场外,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视频等证据,均不能证实申请人其他时间也在现场。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内容不能反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对申请人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仓街道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定党政办发〔2013〕60号)、舟山市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出具的《关于盐仓街道小船岙毁林查处情况说明》、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盐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浙09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及庭审、质证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仓街道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被申请人有负责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因此,当被申请人获知有不少老人要上山有可能会受伤,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虹桥社区部分村民与小船岙山上施工的施工人员及在现场维护秩序的保安很有可能会发生冲突,从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毁损等信息后,指令其工作人员对村民进行劝说、化解村民与施工人员及保安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现场秩序,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只是对申请人等进行劝说和政策宣传,既未实施对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行为,也未对申请人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更未对申请人作出过行政决定并依法要求申请人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出的系行政强制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强制行为的事实和程序违法的主张,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徐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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