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8009001/2018-36943 | ||
文 号: | 定党政办发[2018]191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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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为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17〕93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18〕12号)精神,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起草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一)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我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理由 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原因,按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省、市关于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以及定海区争创“无违建县区”要求,采用符合本区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房调查,争取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房排摸和相应不动产测绘,查清每户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和房屋情况,并进行分类处置,以确定应发证总量,满足发证率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数据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 二、过程和依据 (一)过程 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于6月20日形成《实施方案(初稿)》,初稿经局内部相关科室和各国土中心所、资源所讨论修改后,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于7月4日发区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于8月31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二)依据 《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 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17〕93号); 5.《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18〕12号); 6.《舟山市国土资源局、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三改一拆”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村房屋确权确违工作方案》的通知》(舟土资发〔2017〕2号);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实施方案》主要包含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适用时间、目标及任务、时间安排和分类处置方法、工作要求,及附件《违建处理细则》等七方面内容组成。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通过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房屋权利,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强化全社会不动产物权意识,筑牢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设定了四个基本原则,分别为依法登记原则,自愿申请原则,主体一致原则,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原则。 适用范围及时间。确定了《方案》适用范围“定海区小沙街道、岑港街道、马岙街道、双桥街道、干览镇行政辖区内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其他镇(街道)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与现行农房登记及旧城改造拆迁确权政策相一致。”适用时间为“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止” (三)目标及任务。工作目标为“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任务为“2018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70%以上,争取完成80%以上。更新数字化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2019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完善数字化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建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四)时间安排和分类处置方法。分为四个时间节点,分别为2018年7月、2018年底前、2019年6月底前和2019年6月-2019年12月。并明确了四个时间节点内的工作目标。分类情况处置中将全区农房分为三类,分别为2006年6月1日之后有批文、2006年6月1日之前有批文和无批文。详细表述了此三类情况各部门如何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对镇(街道)、社区(村)、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予以了明确,同时对各部门如何开展该项工作作出了指导意见,特别是表明了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群众最专注的“如何处罚和处罚标准”问题的解决方式。同时,为了体现农房不动产权证的重要性,有效引导群众自愿申请,增设了后续管理中对区属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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