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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舟山市定海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修订)

 

为全面推进定海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新区时代定海现代化建设步伐,努力构建全社会多渠道招商网络,实现重大产业、重大项目招商的新突破,根据《中共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工委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3〕7 号)、《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暂行)》(浙舟新办发〔2014〕6号)和《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定党政办发〔2014〕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实绩先进奖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四类。

第一类:定海工业园区管委会、舟山国际水产品产业园区(含干石览镇政府)、舟山国际粮油产业园区(含双桥街道办事处)、金塘镇政府

第二类:城东街道办事处、环南街道办事处、昌国街道办事处、盐仓街道办事处、小沙街道办事处、岑港街道办事处、马岙街道办事处、白泉镇政府

第三类:金融业、文化产业、海洋旅游、港口物流、海洋科技、临港工业、商贸流通、特色农业、现代渔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旧城改造等专业招商局,区财政局、区外侨台办、区工商联、驻沪联络处、驻杭联络处(其中,海洋科技、临港工业和商贸流通专业招商局合并考核,特色农业和现代渔业合并考核)。

第四类:其它区属及市属在定单位

(二)考核方法

根据年度招商工作重点,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年度招商任务指标,并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下达至各考核责任单位,实行月度通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1.月度通报:每月25日前各考核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单位当月招商引资报表,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通报。

2.年度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次年1月15日前各考核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单位年度招商引资报表与自评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指标认定

1.市外投资项目认定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必须是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市外单位投资的项目以投资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认定,市外个人投资的项目以投资者的身份证认定。列入统计的项目须达到实际利用市外资金300万以上。下列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1)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

2)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引进全国十大房地产等著名企业的投资项目可酌情认定);

3)在市内仅因名称、办公场所变更工商登记的项目,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项目,已注销注册登记的项目等;

4)各考核对象未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项目或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项目。

2.考核指标数据认定

1)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包括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和市外资金投资额,凭企业银行入账单、企业资信材料等有效的出资证明或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本年累计投资额认定,并以市外投资比例调整后计核。

2)浙商回归引进到位资金包括浙商回归引进项目投资省外到位资金和浙商资本回归省外到位资金。浙商回归引进项目投资省外到位资金包括实际到位省外注册资金和省外资金投资额,单个项目省外到位资金额须达到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第一次申报需提供:项目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相关内容;项目省外投资方证明材料,包括省外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省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文件(批复、备案、核准、联系单等)。凭企业银行入账单等有效出资证明或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本年累计投资额认定,并以省外投资比例调整后计核。省外资金投资额项目统计有效时限为项目开工始三年内。浙商资本回归是指省外海外浙商不直接投资于项目或设立实业公司,而是以注入或带动资金、股份变更、投融资、购置债券等形式,间接参与省内公共基础设施、重点民生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小城镇等领域建设,或通过设立基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性机构,购置股权、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形式回归浙江投资发展。

项目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不一致的,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分别计考核指标数据的50%(落地单位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项目引进单位最多2个,根据其贡献度划分数据。

由驻外招商局引进的项目,驻外招商局计考核指标数据的60%;协助(落地)单位(最多2个)计考核指标数据的40%,数据划分方式同上。

第三、四类考核对象仅计核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

(四)评分标准

1.第一、二类考核对象评分标准

第一、二类考核对象综合得分=招商业绩指标评分+浙商回归引进附加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1)招商业绩指标评分(附件1)

①招商目标任务分。基本分70分。其中,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30分,市外资金投资额40分,按资金完成数量占全年目标任务数量折算。总分上限为105分(70分×150%)×系数。系数根据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完成总额大小不同设定: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亿元以下,系数为1;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系数为1.05;10亿元(含10亿元)至15亿元,系数为1.1;15亿元(含15亿元)至20亿元,系数为1.15;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系数为1.2。

②招商项目质量分。质量分不设上限。项目须为当年新增项目,增资、扩建项目不加分,单个项目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不重复加分。

引进实际利用市外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引进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在本区建立的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分支机构,每一个加5分。

引进总部迁入我区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总部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我区的一级法人机构)。

引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机械制造业、港口物流业或船舶、海运等企业重组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引进海洋电子信息产业、海洋新材料产业、海洋生物医药产业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引进海洋旅游、文化创意产业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引进现代生态观光农渔业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各类基金,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无注册资金,但实际引进市外运作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③招商基础工作分。基本分10分,按工作完成情况计分。按时报送重点招商项目库项目资料、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及相应证明材料、重大在谈及签约项目进展,满分3分;报送招商信息和招商引资典型案例,满分2分;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满分5分。

2)浙商回归引进附加分

基本分30分,按年度浙商回归引进完成情况折算,最高不超过40分。

2.第三类考核对象评分标准

第三类考核对象综合得分=招商业绩指标评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1)招商目标任务分。基本分70分。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70分,按资金完成数量占全年目标任务数量折算,上限为105分(70分×150%)×系数。系数根据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完成总额大小不同设定: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亿元以下,系数为1;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系数为1.05。

2)招商项目质量分。标准同第一、二类。

3)招商基础工作分。标准同第一、二类。

3.第四类考核对象评分标准

第四类考核对象综合得分=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300×20+招商项目质量分

1)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得分上限105分(70分×150%)。

2)招商项目质量分。标准同第一、二类。

(五)奖励办法

将招商引资考核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功能区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一、二类考核对象未完成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任务指标80%的,该考核对象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区委区政府年终综合先进(优秀)评选(引进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的除外)。

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任务指标的,根据以上评分标准,评定招商引资实绩先进奖。第一类考核对象,评定金、银奖各一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第二类考核对象,评定金、银奖各一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第三类考核对象,评定金、银奖各一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第四类考核对象,根据以上评分标准,评定招商引资实绩先进奖若干名,奖励额度由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引进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世界500强企业,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不少于1亿元并且计划总投资不少于30亿元的项目,评为招商引资实绩特别奖,奖励50万元;引进其它行业类别的世界500强企业,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不少于1亿元并且计划总投资不少于15亿元的项目,或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不少于1亿元并且计划总投资不少于20亿元的其它优质项目,评为招商引资实绩同类别金奖。项目须为总部或一级子公司投资且占比30%及以上。世界500强企业以近三年度排行榜为依据。

二、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奖

(一)考核对象

区属有关单位,市以上垂直管理单位在定派设机构。

(二)考核办法

每年年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由各镇(街道)、功能区、专业招商局及投资企业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满意度综合测评。依据满意度测评结果,评选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奖。

(三)奖励额度

每年评选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奖3个。对每个获奖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

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若干名。

四、招商引资引荐奖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参与招商工作,对提供有效项目信息且促成重大项目(生产建设类项目市外资金投资额1 亿元以上、非生产建设类项目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1000 万元以上)落户的个人或社会机构给予奖励(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

(一)奖励办法

生产建设类项目按:在政府交地后两年内,市外资金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市外资金投资额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市外资金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给予8万元奖励;市外资金投资额10亿元(含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给予12万元奖励;市外资金投资额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非生产建设类项目按:企业注册后两年内,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给予7万元奖励;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

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工业“园中园”等重大项目的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特别奖励。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无注册资金,但有实际运作资金的项目,以及其它特殊类型的投资项目,视情况另行确定奖励。

(二)兑奖申请

1.申请者须填写《定海区招商引资引荐奖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以及投资者出具的引资确认书和申请人身份证等有效凭证进行申报。

2.申请者申报材料应先提交项目落地镇(街道)或功能区预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兑奖。

3.由多方共同参与引进的项目,以团队名义申请奖励,由团队按实际贡献协商分配。

4.一个项目限奖励引荐奖一次。

5.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已骗取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已申请奖励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涉及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舟山市定海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暂行)补充意见》(定党政办发〔2015〕33号)继续有效,其奖励依据《舟山市定海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暂行)》(定党政办发〔2014〕90号)改为本办法。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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