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8009001/2018-36925 | ||
文 号: | 定党政办发[2018]117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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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定海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
一、背景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立足定海区实际,对我区《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制定出台)进行修订,研究制定新的《定海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 二、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3.《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5.《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6.《舟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7.《舟山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三、起草过程 2018年1月中旬,区发改局启动《办法(修订)》起草工作。通过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舟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学习,进一步明确《办法(修订)》的工作要求和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研究形成《办法(修订)》的框架和要点。3月上旬,区发改局基本完成《办法(修订)(初稿)》。之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初稿内容进行讨论修改;3月底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4月3日,区发改局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4月12日,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区法制办审查,最终形成本次会议提交的《办法(修订)(送审稿)》。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原《暂行办法》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基建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技改项目一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现调整为“一般产业类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房地产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5000万元以上”。 (二)原区重点项目分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现调整为:实施类项目、预备类项目、储备库项目。同时对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时间点做出说明:“每年6月底前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预申报, 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形成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初稿”,“每年10月底前,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正式申报工作”。 (三)《办法(修订)》第十六条增加了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的情形:“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四)《办法(修订)》第二十一条“明确审批职能部门对企业类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提供审批服务”。 (五)修改原《暂行办法》第五章的优惠政策,《办法(修订)》第二十九条对优惠政策作了简化:“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经相关机关批准,区政府审定同意,可免缴或酌情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删除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七)《办法(修订)》第十八条明确了对各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每个月末对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实绩亮相”,“每季度对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八)《办法(修订)》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分别对发改、国土、农林与海洋渔业、规划、环保、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区属各有关单位的保障职责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九)修改原《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重点建设项目责任人的失职、渎职处分等内容,《办法(修订)》新增第五章对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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