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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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 |||
【案情简介】 陈某某是舟山市定海区人,育有二子二女。1996年,根据当地风俗,在两个儿子成家立业之时,陈某某将房产做了分割,并经过公证,两个儿子随后将自己所得到的房产进行了翻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2017年上半年,房屋所在区块被列入了旧城改造,将被政府依法征收,房屋价值大幅提升。房产产权人陈某甲和陈某乙两兄弟初步同意了拆迁安置方案。 就在双方即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前夕,陈某某向拆迁安置指挥部提出了异议,其认为该房屋是在祖传老宅土地的基础上翻建,自己也应该有份额获得补偿。同时,陈某某的赡养问题也摆在了拆迁安置指挥部面前。陈家的种种家庭矛盾和拆迁请求交织在一起,使得陈家这处房产的拆迁工作变得非常艰难。为了不影响区旧城改造的工作进程,同时解决好陈家家庭矛盾以及陈某某的赡养等问题,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受拆迁指挥部的委托,负责调解陈某某和陈某甲、陈某乙两兄弟的家庭矛盾及陈某某的赡养问题。 【调解过程】 针对这一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家庭矛盾,调委会积极从中斡旋,多次组织三人坐下来耐心协商,从法理、伦理、情理三方面为父子三人消除矛盾做了极大的努力。 一是普及法律知识,明确产权人权利。陈某某年事已高,对法律的了解不深,调解员首先从法理出发,耐心向陈某某解释房屋产权的相关法律,打消陈某某对房屋归属的错误认识。调解员指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这一不动产的物权所有权以登记为对抗生效要件,陈某某所提起的该处房产已经登记确权,产权证上的名字分别为大儿子陈某甲和小儿子陈某乙的妻子,所以其二人是房屋的当然产权人。同时,两个儿子出具了1996年他们和父母以及两个妹妹共同申请的公证书,公证书上载明了该处房屋由两个儿子平分。不论是房屋产权证还是公证书,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这两份文书的内容,可以明确该处房屋属于两个儿子所有,因此该房屋的拆迁所得也自然由两个儿子获得。经过调解员双方面的分析,陈某某道出了内心的想法,长年以来两个儿子在赡养方面不尽心,尽管其明白了自己对房屋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但对于这一结果还是不能接受。 二是分析伦理风俗,缓解当事人争议。明确了房屋产权归属之后,调解员从本地风俗伦理入手,耐心开导陈某某的两个儿子。虽然该处房子确系其二人所有,但该房屋之前的产权人系父亲陈某某,陈家两兄弟获得房屋所有人的方式是通过父母的赠与,而非遗产继承。这是本地的风俗,父母在儿子成家立业之时就将自己的房子分给儿子,是对儿子生活的帮助和祝福,若非按照该风俗,父母在世时完全可以不将房屋分割给儿子。所以两个儿子也应该感谢父母亲当时的赠与并深怀感恩。现在该房屋面临拆迁,房屋价值得到大幅提升,若没有父母亲当时的赠与行为,两个儿子也不能获得现有房屋增值。在调解员贴合实际的讲解中,陈某甲、陈某乙两兄弟逐渐认同了调解员的看法,父子三人的争执得到了有效的缓和。 三是把握情理分寸,达到法理情平衡。经过多次长时间的协调,调解员对陈家父子三人的情况也有了深入的了解。陈某某表面上是在争房子的产权,实际上是认为两个儿子对自己的赡养并不尽心,寄希望于房子增值的财产来保证其晚年生活。理清了这一点,调解员果断从父子情感入手,召集三人再次坐下来对陈某某今后的赡养问题作出协商。房屋的归属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父亲二十年前的分配房子也是老人家依本地传统给与儿子的赠与,那么双方何不各退一步,好好经营维护父子之间的感情?陈某某不再纠缠于房屋的所有权,陈家两兄弟也理应承担陈某某将来的赡养费用。这个提议得到了陈家父子三人的认可。 【调解结果】 人民调解协议约定:陈某某放弃对房产的补偿款主张;由其自行指定一家养老院入住,陈某某入住养老院费用以及因病治疗、护理费用由陈某甲、陈某乙两兄弟共同承担,陈某某百年后事、丧葬费用也由两兄弟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是街道旧城改造工作开展过程中,因拆迁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及家庭赡养问题纠纷。在目前各地纷纷开展城中村建设,旧城改造工作的大环境下,因房屋拆迁发生的老人安置、权益和情感保护等问题屡见不鲜。对于这类问题,与理性化的法院判决相比,人民调解更加具有融情入理的优势,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法理、伦理和情理三方面出发,既做到了依法调解,又结合本地实际传统风俗,说情讲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家庭情感,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这一东方智慧的情感、伦理优势,为此类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做了个很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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