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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鸭山闸放水预警方案

发布日期: 2017- 08- 28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野鸭山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做好水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上下游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鸣放警报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野鸭山闸水利工程因灌溉、供水、防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舟山市定海区水利围垦局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定海区双桥街道水利管理站、双桥街道办事处及上下游沿江(河)村委会等等。
  第六条 定海区水利围垦局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负责监管水闸下游沿江(海)各有关单位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双桥
街道水利管理站主要职责:负责枢纽工程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定海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负责水闸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工作。
  
第八条 双桥街道
办事处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沿江(河)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和物质转移避灾等防范措施;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做好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九条 沿江(河)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和物质转移等防范措施;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影响生命和财产等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街道人民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放水预警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

  第十条 双桥街道水管站根据运行调度指令中规定的放水时间提前2小时发布放水预警信息,遇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无法实施时除外,但须确保在放水前预警。

第十一条 双桥街道水管站通过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向定海区防指、水上管理和作业部门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各单位应在15分钟内回复。

第十二条 双桥街道水管站在放水前和放水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放水警示,落实安全措施,并巡查水库上下游河道。

水上管理和作业部门接到放水预警信息后,立即做好放水预警通知,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双桥街道水管站负责配置和维护水闸管理范围内的预警和放水设备;组织放水预警相关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并做好放水预警的宣传和演练工作。

第十四条 双桥街道水管站在放水前和放水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放水警示,落实安全措施,并巡查水库上下游河道。

水上管理和作业部门接到放水预警信息后,立即做好放水预警通知,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双桥街道办事处负责沿江(河)警报系统设备的安装和管理,以及预警警示标语、标牌的设立。

第十六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方案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双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双桥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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